日期: 2017年8月22日
私隐专员回应有在学校宿舍安装闭路电视
谢谢你的查询有关在学校宿舍安装闭路电视事宜,公署现就
有关个人资料私隐的范畴综合回复如下:
· 在未有安装及使用安装闭路电视的实际操作详情下,公署不会评论个别的行为或措施是否违规。
· 一般而言,若所安装的闭路电视监察系统只作实时监察,又或期间并没有启动录影功能,所执行的监察活动便不涉及《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下的「收集」个人资料,因而未必受条例规管;若利用闭路电视监察系统以拍摄个别人士的影像,并储存摄录片,以用作识别有关人士的身份,便属于「收集」个人资料的活动,须遵守条例和相关的保障资料原则,除非有关使用获条例第8部所豁免[1]。
· 为协助资料使用者(包括机构和个人)符合条例规定,私隐专员刊发《
闭路电视监察及使用航拍机指引》,从个人资料私隐保障的角度就如何负责任地使用闭路电视提供建议,当中包括:
o 安装闭路电视摄录机的位置不应在人们预期有私隐的地方(如更衣室),并应清楚告知受影响人士他们是受到闭路电视监察。有效的方法是在受监察范围的入口和监察范围内张贴明显告示,该告示应包括闭路电视系统操作者的资料、监察的特定目的(如保安),以及负责处理个人资料私隐问题的人士的联络资料。
o 资料使用者须公开其处理个人资料的政策和行事方式,因此应制定闭路电视监察政策及/或程序,清楚列明持有个人资料的种类、收集资料的主要使用目的及保留政策等事宜,并向资料当事人(如闭路电视监察下受影响的人士)传递此等讯息,以及确保相关内部员工获悉并会遵从相关政策或程序。
· 任何人士如怀疑其个人资料私隐受到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证据,可以
向公署作投诉。
(如需引述,请写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黄继儿)
[1] 条例第8部订明豁免条文,其中第58条订明若披露个人资料的目的是为防止或侦测罪行、又或是拘捕、检控犯罪者,而不披露有关资料便相当可能损害该等目的,则获豁免而不受保障资料第3原则(使用资料原则)所管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