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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日期: 2017年8月8日

私隐专员回应有关一学校安装闭路电视及公署的跟进事宜



谢谢你口头查询有关一间学校被投诉安装闭路电视监视职员及公署的跟进事宜,公署现综合回复如下:

 
·        公署曾接获相关投诉,并已按既定处理投诉政策,在收到投诉后分别接触投诉人及被投诉者,已就个案作出适当跟进,并严格遵从保密原则。

 
·        一般而言,《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并没有禁止任何人士或机构以保安为由安装监控镜头或摄录监察系统;此外,若所安装的监控镜头或摄录监察系统只作实时监察,又或期间并没有启动录影功能,所执行的监察活动便不涉及「收集」个人资料,不受条例的规管。除非僱主利用监控镜头或类似的摄录监察系统以拍摄员工的影像,并储存摄录片,以用作识别有关人士的身份,便属于「收集」僱员个人资料的活动,须遵守条例和相关的保障资料原则。

 
·        公署已向该校法团校董会提供私隐专员所发出《闭路电视监察及使用航拍机指引》和《保障个人资料私隐指引:僱主监察僱员工作活动须知》,透过建议良好行事方式以符合条例的规定行事,以期达到平衡僱主的合法营运权益与僱员的个人资料私隐权利。建议包括:

 
o   僱主在安装监控镜头前应先评估进行监察的得益(例如为了保安理由﹑确保工作效率等),与监察对个人私隐造成的侵扰,两者是否相称;僱主同时应考虑是否有侵犯私隐程度较低的方法去达致同样目的,并在可行情况下谘询受影响人士的意见。

 
o   如僱主经评估后决定安装监控镜头,便应制定一套僱员监察政策,清楚说明从僱员监察所收集得的个人资料的管理方法,包括从监察记录中收集的个人资料的使用目的、有权操作有关设备的人员及翻查监察记录的准则等;并应推行安全保管资料的措施,如僱员监察所收集的个人资料,仅供授权人士用于已述明的用途,而收集得来的个人资料亦应妥善存放在限制出入区域里的保管设施内。

 
o   如僱主修订任何僱员监察政策或行事方式(如相关的监控方式或监察活动的范围有所改变),致使个人资料私隐可能受到影响,作为良好的行事方式,僱主应就有关修订知会僱员,提高透明度。


o   除非僱主获得僱员的订明同意,或根据条例获得适当豁免,否则从监察记录所收集的僱员个人资料,只能用于僱主在僱员监察政策所列明的用途,或与其直接相关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