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你的查询,就网上讨论区关于有警员利用在执行职务期间取得的电话号码私下联络事主一事,公署现综合回复如下:
· 公署曾接获相关查询。在未了解事件的具体详情前,公署不会就个别个案或个别人士的行为作出评论。
· 一般而言,任何人士(作为资料使用者)收集及使用个人资料时,须遵从条例的规定,包括条例下的相关的保障资料原则:
收集他人的个人资料的目的应直接与其职能或活动有关(如用以查核身份及活动跟进),并须以切实可行的方法告知资料当事人(如被查核人士)收集其个人资料的目的(保障资料第1(1)及(3)原则 - 收集目的);及
个人资料只限用于收集时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关的目的,除非得到资料当事人自愿和明确的同意(保障资料第3原则 – 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