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年6月20日
私隐专员回应一间教育机构以填色比赛作引子收集家长资料以推销教材事宜
谢谢你的查询关于一间教育机构推销教材事宜,公署现综合回复如下:
在未了解事件的详情前,公署不会评论个别机构在收集个人资料的做法有否违规。公署会联络相关教育机构了解事件,并将会展开循规审查。
一般而言,当机构(作为资料使用者)收集及使用个人资料时,须遵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下相关的保障资料原则及直接促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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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须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资料当事人(如参与活动人士)的个人资料,其目的应直接与其职能或活动有关,并须以切实可行的方法告知他们收集及使用其个人资料的目的(如只为该项活动之用,或日后会用于其他相关的产品或活动推销)。(保障资料第1原则-收集资料)例如:若主办活动的机构要求参与活动的家长提供与该活动无关、又或以误导手法要求家长提供其个人资料,则有可能属不公平的资料收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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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只限使用于收集时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关的用途上,否则必须先得到资料当事人的明确和自愿的同意。(保障资料第3原则-使用资料)例如:若主办活动的机构借活动为由邀请参与活动的家长出席其他场合,期间利用家长所提供的资料(包括其儿童的个人资料,如年龄等)作商品或服务推销等用途,则可能令公署构成合理地怀疑家长所给予的同意是否真实或自愿给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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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亦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步骤来公开其处理个人资料的政策和行事方式(如提供《收集个人资料声明》、《私隐政策声明》或相等文件),并交代其持有的个人资料类别和用途。(保障资料第5原则-公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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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机构如拟使用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之用,则须遵守条例第6A部的规定:机构如拟使用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前(如推销其他产品及服务),必须告知资料当事人它拟如此使用其资料,并且除非获得资料当事人对拟进行的使用给予同意,否则不能如此使用或提供有关资料(条例第35C条)。
任何人士如怀疑其个人资料私隐受到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证据,可以
向公署作出投诉。若涉及刑事罪行或其他民事责任(如诈骗或不良营销),当事人应向警方报案,同时公署亦可能会将个案转介予警方以作刑事调查及考虑检控。
私隐专员亦提醒巿民要懂得「自保」:在提供其个人或他人的个人资料前,应先清楚了解相关机构收集资料的目的,并细阅其私隐政策和收集个人资料声明,了解该机构会如何使用或转移你所提供的资料,衡量资料的收集是否有需要抑或是超乎适度,再决定是否提供你的个人资料。
私隐专员刊发《
拟备收集个人资料声明及私隐政策声明指引》,向机构提供实务性指引,以遵从条例下有关规定;另设立「
儿童私隐」专题网站,为家长及儿童提供一站式有关保障私隐的资讯。
(如需引述,请写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黄继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