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日期: 2017年5月11日

私隐专员回应有关人对人促销电话的监管事宜


谢谢你的查询有关人对人促销电话的监管事宜,公署现综合回复如下:
 
·         自《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中加强规管直接促销的条文于2013年4月1日实施后,有关公署接获人对人电话促销活动而与使用个人资料相关的投诉数字、转介给警方的个案数目及成功定罪个案数目及详情如下:
 
  查询数字*
 ()
投诉数字
 ()
转介给警方的个案
()
成功定罪个案
()
2013年
4月至12
209 269 8 0
2014年 406 174 13 0
2015年 448 219 22 3
2016年 273 300 102 2
2017年
1月至4
39 34 4 1
    
其中投诉个案所涉及的行业主要为1) 银行及财务业、2) 美容业 及 3) 电讯服务业。 (*大部份的查询未有述明接获的促销电话所涉及的行业)
 
至于转介予警方的个案能否成功检控及定罪,则取决于多项因素,如视乎证据是否充分、投诉人是否愿意出席聆讯或担任控方证人等,最终由法庭作出独立的裁决。
 
 
·         有关规管人对人促销电话与及扩大现时拒收讯息登记册的建议,私隐专员有以下的观察:

o   现时的《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监管人对人的促销行为包括使用电话促销,但只限于涉及个人资料的人对人促销电话。涉及个人资料的人对人促销电话泛指该促销电话是由一个在香港从事商业运作的人或机构使用接听电话的人的个人资料(如姓名和联系方式)以达促销的目的。

o   而非应邀的商业电子讯息、由随机拨打电话号码、没有指名道姓、或由香港以外地区和运作的人士打出不涉及个人资料的电话,则不属《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管辖的范围。根据公署以往接获投诉个案的经验所得,不少公众在收到促销电话时未必能确认来电一方或机构的真正身份或当中是否涉及使用其个人资料 。

o   根据现时的《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公众行使拒收促销电话的权利必须向来电者逐一提出免受滋扰或不便。因此,扩大现时按《非应邀的电子讯息条例》而设立的拒收讯息登记册以包含人对人促销电话讯息是提供一站式预防措施之一,让公众可选择在源头一次过登记拒绝所有促销电话

o   现时的《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并非禁止人对人的促销电话,而是说明怎样才是合法的人对人促销电话。在考虑作出规管时,私隐专员认为应考虑不同的因素,确保资讯自由流通,利便通讯科技以至整体经济的发展,以平衡业界利益和保障个人资料等公众利益。­因此公署支持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建议进行相关的谘询工作,让公众以至各持份者在充分掌握资讯的情况下进行讨论,公署亦乐意与局方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作交流和提供意见。 ­ 
 
·         除致力监管条例的执行及公正执法外,亦透过各项宣传和教育工作,在社会上培育及推广「保障、尊重个人资料」的文化,保障公众在条例下应有的权利:

o   私隐专员提醒市民,当收到指名道姓的直销讯息(包括使用电话促销,而不想再收到该直销讯息时,应明确向对方提出拒收要求,最好以书面提出,并保留复本。如果巿民作出了拒收要求后仍然收到直销讯息,应记录有关直销的详情作为证据(包括:日期及时间、来电者或寄件者姓名及职员编号、来电号码或电邮地址、推广内容、代表机构及使用了你的甚么个人资料),以便可成功向公署提供资料及作出投诉。私隐专员发出《接受直销有权话事》简易图鑑和《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行使你同意及拒绝直接促销活动的权利》单张,方便巿民了解在直接促销活动下如何保障个人资料私隐的权利。

o   机构所管有的个人资料若遭滥用,除对其客户造成滋扰外,亦会影响公司的商誉。机构若要了解相关法律的规定,可参阅私隐专员所发出的《直接促销新指引》。公署鼓励机构要懂得「自管」,按法例和指引采纳良好的行事方式,保障客户的个人资料,以赢取商誉和客户的信任。公署刊发《私隐管理系统最佳行事方式指引》,鼓励机构资料使用者把个人资料私隐保障纳入企业管治责任,由上而下推行公开和具透明度的资讯政策和常规,以示机构有决心体现良好企业管治和建立僱员和客户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