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日期: 2017年4月18日

私隐专员回应有关收集及公开大学「伏友」资料


谢谢你的查询有关在社交平台中收集「伏友」资料及汇集成资料库,公署现回复如下:

 

  • 在未了解有关个案的具体运作详情前,公署不会评论个别人士或机构有否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

 

  • 条例的「个人资料」定义是必须直接或间接与一名在世的个人有关,从该资料可直接或间接确定个人的身份,以及该资料的存在方式予以查阅及处理均是切实可行的。

 

  • 任何人士收集及使用个人资料(例如「大学伏友」资料库营运者),必须依从条例的六项保障资料原则,其中:

 

1原则(收集资料原则)列明

 

资料使用者须以切实可行的方法在收集个人资料时或之前提供收集个人资料声明,告知他们收集及使用其个人资料的目的,以及资料可能会转移给哪类人士。如收集的个人资料会于网上展示,在收集资料之时或之前,必须清楚说明这意图。

 

3原则(使用资料原则)列明

资料使用者在披露或转移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之前,必须确保有关披露或转移并不构成新目的(即当初收集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时拟使用的目的以外的目的或并非直接相关的用途上),除非已获得有关资料当事人自愿给予的明示同意,否则有可能违反条例第3原则。

   

  • 公署提醒市民「保障、尊重个人资料」的重要, 而网上被公开的个人资料仍然受到条例的规管。

 

  • 巿民要懂得「自保」。在透过任何网站平台提供其个人或他人的资料时,应先清楚了解有关网站收集资料的目的,并细阅其私隐政策和收集个人资料声明,了解资料使用者会查阅、上载或分享你所提供的哪些资料(如个人资料、社交网通讯录、讯息等),衡量资料的收集是否有需要抑或是超乎适度,再决定是否提供你的个人资料;如若提供他人的个人资料,必须取得当事人的同意方可披露他人的个人资料,做到「保障、尊重个人资料」。如任何人士发现其个人资料被公开在网上展示,可向有关网站的管理人员要求删除其个人资料。

 

  • 资料使用者亦要「自管」,提供易于阅读的私隐声明和具实质意义的选择予其用户,并按法例和指引采纳良好行事方式,保障用户的个人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