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年4月11日
私隐专员有关公署正式调查选管会遗失两部手提电脑事件
谢谢你的查询有关选举事务处遗失电脑,私隐专员公署引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38(B)的详情。公署现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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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署已就相关事件展开了主动调查,基于保密原则,现阶段不便透露调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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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次并非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私隐专员」)首次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第38(b)条对个别机构进行调查。条例第38(b)(ii)规定,私隐专员若有合理理由相信个别机构(作为资料使用者)的作为或行为有可能属违反条例规定的情况,可就该机构进行调查,以确定该作为或行为有否违反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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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违反条例下的保障资料原则(如资料保安原则),私隐专员可发出执行通知,指令相关的资料使用者采取补救措施以纠正该违反,以及防止该违反再发生。不遵守执行通知即属犯罪。违法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罚款五万元(HK$50,000)和监禁两年。如罪行持续,可处每日罚款一千元(HK$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