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年3月12日
私隐专员回应一段有关播放本港一间餐厅闭路电视镜头所摄影像的内地直播网站片段事宜
谢谢你查询, 有关「
一段内地直播网站片段,片中是本港一间餐厅的闭路电视镜头,以直播方式播放,店门口有列明有安装24小时监控镜头,惟无写道会将片段在网上公开。
1. 餐厅负责人会否触犯相关私隐条例?
2. 贵署会否如何跟进?」
在未了解事件和网站运作的详情前,公署不会评论个别人士或机构的做法有否违规。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是否适用,要视乎有关行为是否涉及收集「个人资料
[1]」。一般而言,安装摄录机以拍摄他人的影像,并储存摄录片,以用作识别有关人士的身份,便有机会属于收集「个人资料」,受条例的规管。不过,如果安装摄录机只作实时监察而没有保留摄录片段,又或从拍摄的影像不能清楚看到个别人士的容貌,皆不算收集条例定义的「个人资料」,条例不适用。
此外,即使所涉及的资料属「个人资料」,倘若没有「收集」该等资料,亦不受条例管限。收集个人资料此行为的要素是该资料使用者必须借以收集和编纂个别人士的个人资料,而该名个人的身份是必须已被资料使用者识辨,或资料使用者是有意图或尝试去识辨该名个人的身份。此外,该名个人的身份对资料使用者就其收集资料的目的来说必须是重要的。因此,有关行为是否涉及收集个人资料须视乎情况而定,例如直播的影像有否标示个别人士的姓名和所在位置等。
而若事件涉海外网站,除非该网站的资料使用者能够在香港控制资料的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或能够从香港行使该项控制,否则条例是没有域外法律效力的,故境外资料使用者不受其监管。
任何人士如怀疑其个人资料私隐受到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证据,
可以向本公署作投诉。公署在收到投诉后会接触投诉人及被投诉者,就个案作出跟进处理,因应个案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调查。
公署已刊发《
闭路电视监察及使用航拍机指引》,就应否及如何负责地使用闭路电视向机构提供建议,协助市民或机构符合条例规定。
(如需引述,请写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黄继儿)
[1] 条例下「个人资料」的定义,是(1)是关乎一名在世人士,并可识别该人士身份的资料,及(2)资料存在的形式令资料可让人切实可行地查阅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