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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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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7年3月6日

私隐专员回应有关学校自修室安装闭路电视的事宜


谢谢你的查询有关学校自修室安装闭路电视的事宜,公署现综合回复如下:
 
  • 在未了解相关闭路电视的具体安装及实际操作详情前,公署不会作出评论。
 
  • 一般而言,安装摄录机以拍摄他人的影像,并储存摄录片,以用作识别有关人士的身份,便有机会属于收集「个人资料[1]」,受《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的规管。不过,如果只是安装摄录机而没有开启,或只作实时监察而没有保留摄录片段或影像,又或从拍摄的影像不能清楚看到个别人士的容貌,皆不算收集条例定义的「个人资料」,条例便不适用。
 
  • 公署出版的《闭路电视监察及使用航拍机指引》虽无法律效力,但当中的建议是根据条例就有关收集个人资料的主要规定(包括保障资料原则)而作出的,旨在向资料使用者(包括机构和个人)就应否及如何负责任地使用闭路电视提供建议,当中包括:
  • 在安装闭路电视前,资料使用者应进行私隐影响评估,其中至少需要考虑下述范畴:
    • 评估 — 闭路电视系统的设计及使用在有关情况下是否适当、必需及相称?
    • 其他选择 — 是否有其他私隐侵犯程度较低的方法,但同样达到使用闭路电视系统的目的?
    • 问责性 — 根据已制定的政策、控制措施及遵从条例的安排,资料使用者在使用闭路电视时是否已负责任地及具透明度行事?
  • 安装闭路电视的位置不应不必要地侵犯他人的个人私隐,例如在人们合理地预期有私隐的地方(例如更衣室)便不应安装闭路电视摄录机。
  • 人们应被清楚告知他们是受到闭路电视监察。有效的方法是在受监察范围的入口放置明显的告示,在监察范围内也张贴告示,以收提醒之效。
 
 
  • 任何人士如怀疑其个人资料私隐受到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证据,可以向本公署作投诉。公署在收到投诉后会接触投诉人及被投诉者,就个案作出跟进处理,因应个案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调查,以确定被投诉者是否有违反条例的规定。
 
  • 若违反条例下的保障资料原则,私隐专员可发出执行通知,指令资料使用者采取补救措施,以免触犯条例的规定。不遵守执行通知即属犯罪。违法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罚款五万元(HK$50,000)和监禁两年。如罪行持续,可处每日罚款一千元(HK$1,000)。
 
 
(如需引述,请写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黄继儿) 


[1] 条例下的「个人资料」定义是(1)是关乎一名在世人士,并可识别该人士身份的资料,(2)资料存在的形式令资料可让人切实可行地查阅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