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年3月2日
私隐专员回应有关怀疑个人资料遭盗用事件
谢谢你的查询有关怀疑个人资料遭盗用事件,公署现回复如下:
答1: 由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期间,公署并没有接获类似的投诉。
答2: 由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期间,公署接获因个人资料失窃而牵涉金钱损失的投诉个案共四宗。
答3: 任何人士如怀疑其个人资料私隐受到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证据,可以
向本公署作投诉。公署在收到投诉后会接触投诉人及被投诉者,就个案作出跟进处理,因应个案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调查,以确定被投诉者是否有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的规定。 若涉及刑事罪行,当事人应向警方报案,同时公署亦可能会将个案转介予警方以作刑事调查及考虑检控。
答4: 若有公司(作为资料使用者
[1])持有的客户个人资料遭外洩,令资料有可能因此被未获授权或意外地被查阅或使用,该公司有可能违反条例下的资料保安
[2]原则。
违反保障资料原则并不直接构成刑事罪行,惟私隐专员可发出执行通知,指令违规人士/机构采取补救措施。若有关资料使用者不遵守执行通知,公署可将个案转交警方作刑事检控。违法者一经定罪,可被判处最高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两年;如罪行持续,可处每日罚款一千元。
此外,条例第64条亦订明,在未经资料使用者的同意下,任何人出于以下意图披露取自该资料使用者的某资料当事人的任何个人资料,即属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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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获取金钱上或其他财产上得益,不论是为了令该人或其他财产上得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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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该资料当事人蒙受金钱上或其他财产上损失;
又或在未经资料使用者同意下,如任何人披露取自该资料使用者的某资料当事人的任何个人资料,而该项披露导致该资料当事人蒙受心理伤害,不论其意图如何,亦属犯罪。最高刑罚是罚款一百万元(HK$1,000,000) 和监禁五年。
私隐专员提醒巿民,若接获可疑来电,必须保持警惕,切勿随意向他人透露其个人资料,并应致电向有关公司核实。
(如需引述,请写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黄继儿)
[1]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规定,任何控制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包括披露和转移)个人资料的人士(即资料使用者),须遵从条例的规定,包括六项保障资料原则。
[2] 保障资料第4原则-资料保安原则:资料使用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步骤,保障个人资料不会未经授权或意外地被查阅、处理、删除、丧失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