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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日期: 2017年2月1日

私隐专员回应有关内地电话用户实名登记规定


(2017年2月1日)谢谢你的查询,公署现综合回复如下:
 

  • 公署自去年八月底至今年一月底就有关中国内地实施流动电话号码实名登记政策可能涉及的个人资料事宜共收到六宗分别来自电讯商及公众的查询。

  • 公署就《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及条例下的六项保障资料原则对来自电讯商的相关查询提供了一般性的回应及建议,当中包括:
    • 电讯商在收集相关客户的个人资料时或之前,必须确保客户获告知收集其个人资料的目的(例如为遵守内地相关法规),他们是有责任或可以自愿提供有关资料及可能转移予甚么类别的人士,以便他们在充分掌握上述资讯后才决定是否同意将个人资料转移至电讯商在内地的分公司以及内地相关的政府监管机构和部门;
    • 即使电讯商获得客户的书面同意,仍应按有「需要知道」原则转移客户的资料。

 

  • 公署不会评论个别国家或司法管辖区的法例或规定。但就客户而言,他们可以选择是否向电讯商提供个人资料用以向内地当局办理实名登记:
    • 若电讯商在其收集个人资料声明或私隐政策声明的条款中,已列明会将客户的个人资料披露或转移至香港以外的机构(如其附属公司、承办商或当地执法机关),用作办理流动电话号码实名登记以开通内地流动电讯服务,与及若不提供资料所承受的后果,而客户亦同意相关条款,则被视为得到客户的同意;
    • 若客户对个人资料私隐存疑,可选择不提供个人资料,并采用其他可行的内地流动通讯服务。

 

  • 而就资料保安方面,电讯商须提高透明度,清楚解释有关私隐政策,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步骤,防止客户的个人资料外洩。

 

  • 公署希望借此机会提醒市民及机构「保障、尊重个人资料」的重要。资讯及通讯科技应用推陈出新,巿民要懂得「自保」,尤其要经常细阅私隐条款和检视私隐设定,好好掌控自己的个人资料;而机构和企业亦要「自管」,提供易于阅读的私隐声明和具实质意义的选择予其顾客,并按法例和指引采纳良好行事方式,保障顾客的个人资料,以赢取商誉和顾客的信任。公署将继续透过推广、监察及监督条例的遵从情况,根据条例及以往法庭的判决公正执法,以及不时与世界各地的私隐执法机构沟通、联系和合作,保障个人资料私隐。

 

 (如需引述,请写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黄继儿)

 

注:相关的条例及保障资料原则包括:

  • 保障个人资料第1(3)原则(收集目的):资料使用者须以切实可行的方法告知资料当事人收集其个人资料的目的及资料可能会被披露或转移给哪类人士,和若不提供该资料便会承受的后果。
  • 保障个人资料第3原则(使用):除非得到资料当事人自愿和明确的同意,个人资料只限用于收集时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关的目的。
  • 保障个人资料第4原则(保安):资料使用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步骤,保障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不会未经授权或意外地被查阅、处理、删除丧失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