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年1月12日
私隐专员回应有关巴士司机自行安车CAM
(2017年1月12日) 谢谢你的查询有关巴士司机自行安装车CAM是否触及个人私隐,公署现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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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士(包括司机)或机构安装车cam的目的是识辨个人身份,都触及个人私隐,并受《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的规范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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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旨在保障个人资料方面的私隐权,但不包括人身私隐、地域私隐等。一般而言,条例是否适用,要视乎资料使用者安装摄录机以拍摄他人的影像,并储存摄录片段,是否得悉资料当事人的身份,或是否有意图或尝试去识辨该名个人的身份,以构成「收集个人资料」而受条例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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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专员刊发《闭路电视监察及使用航拍机指引》,就应否及如何负责地使用闭路电视向机构提供建议,协助市民或机构符合条例规定,当中建议市民或机构在决定进行摄录监察前,须顾及可能侵犯他人私隐的风险,慎重考虑是否确有需要进行监察,及是否有其他私隐侵犯程度较低的可行方案。如要进行摄录,须考虑监察方式的「合理性」;告知受影响人士有关监察活动的「公开性」,以及妥善处理摄录记录的方法。建议的良好行事方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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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装闭路电视的位置设置明显的告示牌(告示牌应尽量接近摄录机的安装位置、字句清晰及明显),让受影响人士得知有机会被摄录及摄录的理由,以提高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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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联络方法以供受监察人士跟进个人资料保障的事宜。监察范围应限于有需要的地方及时段,摄录机的数目足够便可,并确保尽量减少监察个别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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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持有和处理监察记录(订明资料保存期限,以及交代哪些人有权查阅录影片段)。
(如需引述,请写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黄继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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