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年1月10日
私隐专员回应有关电讯商与中国内地流动电话号码实名登记政策
(2017年1月10日)谢谢你的查询,公署现综合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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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曾于2016年第四季收到两宗来自电讯商就中国内地实施流动电话号码实名登记政策可能涉及的个人资料事宜的查询,公署亦就《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及条例下的六项保障资料原则对相关查询提供了一般性的回应及建议,当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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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讯商在收集相关客户的个人资料时或之前,必须确保客户获告知收集其个人资料的目的(例如为遵守内地相关法规),他们是有责任或可以自愿提供有关资料及可能转移予甚么类别的人士,以便他们在充分掌握上述资讯后才决定是否同意将个人资料转移至电讯商在内地的分公司以及内地相关的政府监管机构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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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电讯商获得客户的书面同意,仍应按有「需要知道」原则转移客户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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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不会评论个别国家或司法管辖区的法例或规定。但就客户而言,他们可以选择是否向电讯商提供个人资料用以向内地当局办理实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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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电讯商在其收集个人资料声明或私隐政策声明的条款中,已列明会将客户的个人资料披露或转移至香港以外的机构(如其附属公司、承办商或当地执法机关),用作办理流动电话号码实名登记以开通内地流动电讯服务,与及若不提供资料所承受的后果,而客户亦同意相关条款,则被视为得到客户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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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客户对个人资料私隐存疑,可选择不提供个人资料,并采用其他可行的内地流动通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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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就资料保安方面,电讯商须提高透明度,清楚解释有关私隐政策,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步骤,防止客户的个人资料外洩。
(如需引述,请写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黄继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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