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日期: 2016年12月30日
私隐专员回复的士司机发放车厢内餵哺母乳相片事件
谢谢你的查询,公署现回复如下:
问题1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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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曾于2016年12月4日及12月16日就有相关事件回应传媒查询及提出意见,当中详细阐释相关的个人资料私隐事宜。(相关回应另可参阅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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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是否适用,根据条例及以往法庭的判决,是要视乎有关行为是否涉及故意收集和编纂个别人士的个人资料,而该等资料又是否可识辨到该名人士的身份,及该名个人的身份对资料使用者就其收集资料的目的来说必须是重要的。因此若相关收集和编纂个人资料属故意而非随意的,而又能切实可行地识辨到个别人士的身份,便属收集个人资料,受到条例和公署的监管。若该行为并未涉及收集个人资料而或属干犯其他罪行,则受其他相关执法机构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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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该行为涉及收集个人资料,资料使用者须遵从条例及其六项保障资料原则 (规管个人资料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包括披露和转移)、保安等)。违反保障资料原则虽不会直接构成刑事罪行,但私隐专员可发出执行通知,指令资料使用者采取补救措施,以纠正该项违反及防止该项违反再发生。不遵守执行通知即属犯罪,违法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罚款港币五万元及监禁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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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只能按条例公正执法,条例范围限于个人资料私隐,不包括人身私隐、地域私隐等,至目前为止公署仍未收到有关当事人的投诉,亦没有合理証据显示个人资料私隐受到侵犯。至于个人资料以外的违法行为(如有的话),相信会由有关执法机关处理。
问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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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资料使用者控制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包括披露和转移)个人资料,都须遵从条例及其六项保障资料原则。需注意的是保障资料原则并无规定必须认识资料当事人或取得其同意,才可收集个人资料。相关的保障资料原则其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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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直接从资料当事人收集其个人资料,资料使用者须以切实可行的方法告知资料当事人收集其个人资料的目的,以及资料可能会被转移给哪类人士(保障资料第1(3)原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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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得到资料当事人自愿和明确的同意,个人资料只限用于收集时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关的目的(保障资料第3原则)。
(如需引述,请写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黄继儿)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