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12月13日
私隐专员回复有关电话促销贷款事宜
谢谢你的查询,公署现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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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有执法部门现正就事件进行调查,公署现阶段不便作出任何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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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中加强规管直接促销的条文于2013年4月1日实施后,有关公署接获与银行/财务业相关的促销活动(包括电话、邮件及电邮)的投诉数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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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数字(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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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至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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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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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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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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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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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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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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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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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相关规管方面,条例第64条订明,在未经资料使用者(例如:报道中的银行)的同意下,任何人出于以下意图披露取自该资料使用者的某资料当事人的任何个人资料,即属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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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获取金钱上或其他财产上得益,不论是为了令该人或其他财产上得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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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该资料当事人蒙受金钱上或其他财产上损失;
又或在未经资料使用者同意下,如任何人披露取自该资料使用者的某资料当事人的任何个人资料,而该项披露导致该资料当事人蒙受心理伤害,不论其意图如何,亦属犯罪。最高刑罚是罚款一百万元(HK$1,000,000) 和监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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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条例第35J条亦订明,任何人在提供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予第三者(例如:报道中的电话中心及其他贷款中介机构)作直接促销中使用前,须事前采取指明行动通知当事人及取得其同意。若不依从相关规定,最高刑罚是一百万元(HK$1,000,000) 和监禁五年(为得益)或50万元(HK$500,000) 和监禁三年(不为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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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业界对条例及相关规管直销条文的认识,公署每年定期举办以银行/金融服务业人员为对象的专题研习班;另刊发《银行业界妥善处理客户个人资料指引》和《直接促销新指引》,旨在协助业界了解及遵从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在客户个人资料的收集、准确性、保留、使用、保安及查阅方面采取良好的行事方式,并会继续聆听各持份者的意见和保持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