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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日期:2016年12月13日

私隐专员回应有关星展银行职员涉嫌贿赂上司取得客户个人资料后 交给内地电话中心作电话贷款促销的事件


就传媒分别于2016年12月8日、9日及13日就星展银行职员涉嫌贿赂上司取得客户个人资料后交给内地电话中心作电话贷款促销的事件,私隐专员之回应如下(综合相关回复内容): 
  • 由于有执法部门现正就事件进行调查,公署现阶段不便作出任何评论。
     
  • 现时,《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并不禁止银行将客户的个人资料转移至香港境外的外判商以向客户促销服务。
     
  • 在转移客户的个人资料前,银行需遵从条例下有关直接促销的规定,其中第35C条订明,资料使用者在使用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前,必须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资料当事人提供下述资料:
    (a) 该机构拟如此使用他的个人资料;
    (b) 机构需要得到资料当事人的同意,方可如此使用该资料;
    (c) 拟使用的个人资料的种类;
    (d) 要约提供╱宣传的货品、设施或服务的类别;及
    (e) 提供回应途径让资料当事人在毋须缴费的情况下表明同意。
     
  • 银行须在取得客户的同意后才可使用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
     
  • 银行须与外判商订立合约或其他规范方法以保障客户的个人资料,尤其有关资料的保留、使用和保安方面 (保障资料第2(3) 及4(2) 原则);与此同时,银行须就其外判商不当处理个人资料的所有作为负上法律责任。
     
  • 此外,条例第64条亦订明,在未经资料使用者(例如:报道中的银行)的同意下,任何人出于以下意图披露取自该资料使用者的某资料当事人的任何个人资料,即属刑事犯罪:
    • 以获取金钱上或其他财产上得益,不论是为了令该人或其他财产上得益;或
    • 导致该资料当事人蒙受金钱上或其他财产上损失;
又或在未经资料使用者同意下,如任何人披露取自该资料使用者的某资料当事人的任何个人资料,而该项披露导致该资料当事人蒙受心理伤害,不论其意图如何,亦属犯罪。最高刑罚是罚款一百万元(HK$1,000,000) 和监禁五年。
  • 条例第35J条亦订明,任何人在提供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予第三者(例如:报道中的电话中心及其他贷款中介机构)作直接促销中使用前,须事前采取指明行动通知当事人及取得其同意。若不依从相关规定,最高刑罚是罚款一百万元(HK$1,000,000) 和监禁五年(为得益)或罚款50万元(HK$500,000) 和监禁三年(不为得益)。
     
  • 为加强业界对条例及相关规管直销条文的认识,公署每年定期举办以银行/金融服务业人员为对象的专题研习班;另刊发《银行业界妥善处理客户个人资料指引》和《直接促销新指引》,旨在协助业界了解及遵从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在客户个人资料的收集、准确性、保留、使用、保安及查阅方面采取良好的行事方式,并会继续聆听各持份者的意见和保持沟通。
     
  • 自《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中加强规管直接促销的条文于2013年4月1日实施后,有关公署接获与银行/财务业相关的促销活动(包括电话、邮件及电邮)的投诉数字如下:

 
投诉数字(宗)
 
2013年4月至12月
 
185
 
2014年
 
101
 
2015年
 
131
 
2016年1月至11月
 
222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