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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日期: 2016年12月9日

私隐专员回复有关星展银行职员挪用客户个人资料


谢谢你的查询,公署现回复如下:      
     

由于相关报道指有执法部门现正就事件进行调查,公署现阶段不便作出任何评论。

 

公署刊发了《银行业界妥善处理客户个人资料指引》和 《直接促销新指引》,旨在协助银行业界了解及遵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在客户个人资料的收集、准确性、保留、使用、保安及查阅方面采取良好的行事方式。

 

  • 现时,条例并不禁止银行将客户的个人资料转移至香港境外的外判商以向客户促销服务。

 

  • 在转移客户的个人资料前,银行需遵从条例下有关直接促销的规定,其中第35C条订明,资料使用者在使用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前,必须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资料当事人提供下述资料:

(a) 该机构拟如此使用他的个人资料;
(b) 机构需要得到资料当事人的同意,方可如此使用该资料;
(c) 拟使用的个人资料的种类;
(d) 要约提供╱宣传的货品、设施或服务的类别;及
(e) 提供回应途径让资料当事人在毋须缴费的情况下表明同意。

 

  • 银行须在取得客户的同意后才可使用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

 

  • 银行须与外判商订立合约或其他规范方法以保障客户的个人资料,尤其有关资料的保留、使用和保安方面 (保障资料第2(3) 及4(2) 原则);与此同时,银行须就其外判商不当处理个人资料的所有作为负上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