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12月3日
回复有关的士司机上载乘客在车厢内哺乳的摄录影像到社交网站事件
谢谢你的查询,公署现综合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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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规定,若于车厢内安装摄影录音装置以拍摄乘客的影像,并储存拍摄录音片段,以用作识别有关人士的身份,便属于收集「个人资料」,受条例的规管。资料使用者(包括的士司机)须负责任地使用摄录系统及遵从「条例」的规定,包括保障资料原则。如司机在该名乘客不知情或未获其同意的情况下,使用摄录系统拍摄她在车厢里的情况,便可能属不公平收集其个人资料。此外,个人资料只可用于收集该等资料时所述明的目的或直接与之有关的目的(如为了保安监察);除非资料当事人同意,否则个人资料不得用于新目的,例如在社交网络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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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保障资料原则并不直接构成刑事罪行,惟私隐专员可发出执行通知,指令违规人士/机构采取补救措施。若有关资料使用者不遵守执行通知,公署可将个案转交警方作刑事检控。违法者一经定罪,可被判处最高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两年;如罪行持续,可处每日罚款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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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士如怀疑其个人资料私隐受到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证据,可以向本公署作投诉。公署在收到投诉后会接触投诉人及被投诉者,就个案作出跟进处理,因应个案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调查,以确定被投诉者是否有违反条例的规定。 若涉及刑事罪行,公署会转介警方进行刑事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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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专员亦发出《闭路电视监察及使用航拍机指引》,就应否及如何负责地使用闭路电视向巿民及机构提供建议及协助符合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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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就推动的士发展联会推行「的士摄录录音监控安装计划」,私隐专员 表示十分关注,期间亦不断聆听各方(包括业界及传媒)意见,并积极回应相关查询。公署亦曾分别于2016年9月19日及10月24日就有关计划向传媒作出了回复(详情可参阅附件)。而回复中已表明,在的士车厢内安装摄录装置以收录乘客的影像及录音,本质上已属侵犯乘客私隐的做法;基于公署作为独立的法定条例监察及调查机构,公署未曾亦不会就个别个案或情况提供法律意见或支持有关做法,又或作出任何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