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未了解所提及的拍摄之具体操作详情,公署不会作出评论。
- 一般而言,若机构所提供的服务或功能只展示在公共地方(不论户外或户内)拍摄的影像,而没有意图汇集可识辨特定人士身份的资讯,便不涉及收集个人资料,《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下称「条例」)可能不适用。
- 而机构在使用所收集的影像时,若将个别人士的容貌以至其他或可识辨个别人士的资料(如车牌号码等)作模糊处理,自能进一步保障他人的个人资料私隐,免被未经授权或意外地被查阅、处理或使用。
- 公署亦提醒相关机构应遵从条例对个人资料的收集、保留、使用以至保安所采取的措施或预防步骤,以符合条例及保障资料原则的规定。
- 私隐专员刊发《闭路电视监察及使用航拍机指引》,就应否及如何负责地使用闭路电视向机构提供建议,协助机构或巿民符合条例规定。
- 由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15日期间,公署未有接获相关投诉。
(如需引述,请写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黄继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