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过往因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下与直接促销有关条文而被法院裁定罪成的案件中,这是首宗判罚被告需就所得的利润作出赔偿的个案。
条例虽未有列明犯罪者需就违反直销条文的事件中所得的利润作出赔偿,但订明若违反条例第35C条的规定,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刑罚是港币50万元及监禁三年。就量刑而言,裁判官可考虑案件的严重性和被告的经济情况,包括就所得的利润作出刑罚。另《裁判官条例》(第227章)第98条赋予裁判官除依法判处刑罚外,可另外命令罪犯就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损坏,付给任何受屈的人不超过$100,000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