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10月25日
私隐专员回应手机应用程式收集用户通讯录资料并整合成资料库
谢谢你的查询,公署现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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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了解所提及的智能手机应用程式及其具体运作详情,公署不会作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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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任何控制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包括披露和转移)个人资料的人士(即资料使用者),必须遵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的规定,包括六项保障资料原则,其中就保障资料第1原则(收集目的及方式)及第3原则(使用)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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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程式开发商/营运商应通知用户收集其个人资料之目的,并应在收集用户个人资料时或之前(如在程式安装时)提供《收集个人资料声明》,告知他们该程式会收集/使用/处理甚么资料,以及资料可能会转移给哪类人士。开发商/营运商亦应就其程式所提供的功能及服务,按实际需要收集用户的相关个人资料,不应超乎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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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应用程式开发商/营运商在披露或转移用户的个人资料之前,必须确保有关披露或转移并不构成新目的(即当初收集用户的个人资料时拟使用的目的以外的目的或并非直接相关的用途上),除非已获得有关用户自愿给予的明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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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从公共领域直接收集的个人资料,仍然受条例的规管。作为资料使用者,须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他人的个人资料;而个人资料的使用(包括披露和转移)只限于收集时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关的目的,除非得到用户自愿和明确的同意或者有豁免的情况适用。
违反保障资料原则不直接构成刑事罪行,但私隐专员可发出执行通知,指令资料使用者采取补救措施,以纠正该项违反及防止该项违反再发生。不遵守执行通知即属犯罪,违法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罚款港币五万元及监禁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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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亦提醒巿民,智能手机内或多或少储存了他人的个人资料,如通讯录中便载有其他资料当事人的姓名及联络方法。在下载任何应用程式,又或透过应用程式提供个人或他人的资料时,应先清楚了解有关应用程式收集资料的目的,并细阅其私隐政策和收集个人资料声明,了解程式会查阅、上载或分享你智能手机内的哪些资料(如通讯录、讯息等),衡量资料的收集是否有需要抑或是超乎适度,再决定是否值得以你的个人资料私隐去交换,并须取得其他资料当事人的同意方披露他人的个人资料,做到「保障、尊重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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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不论是转移资料者或承转人,若拟使用或提供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必须告知资料当事人其拟如此使用或提供其资料;并且除非获得用户资料当事人的同意(如属提供个人资料,同意必须以书面作出),否则不能使用或提供有关资料作直接促销。
如不遵守有关直接促销的条文,即属干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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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资料是为得益而提供的情况下,可处罚款港币一百万元及监禁五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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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情况下,可处罚款港币五十万元及监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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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专员若有合理理由相信有违反条例规定的情况,可就个别机构的有关行为进行循规查察及/或根据条例第38(b)(ii)条,主动就有关事宜进行调查。
此外,巿民若发现个人资料被不当地收集或不恰当地使用,可考虑向涉嫌不当收集或滥用其个人资料的人士/团体提出质询和交涉;若不满对方回应,可向公署作出投诉。公署在收到投诉后会接触投诉人及被投诉者,就个案作出跟进处理,因应个案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调查。若涉及刑事罪行,公署会转介警方进行刑事调查。
公署发出《保障私隐—明智使用智能电话》的资料单张供巿民参考,另可浏览公署的「网上私隐要自保」专题网站www.pcpd.org.hk/besmartonline/ 取得更多保障个人资料私隐贴士。 此外,公署为协助开发商研发保障私隐的应用程式,发出了《开发流动应用程式最佳行事方式指引》,就有关法律的规定提供简便易明的概览,并介绍如何以贯彻私隐的概念开发产品和服务;另刊发《使用从公共领域取得的个人资料指引》及《直接促销新指引》,协助资料使用者依从条例的规定。
(如需引述,请写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黄继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