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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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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6年10月17日

私隐专员回应消委会调查指有流动支付服务保留用户个人资料七年甚至永久


谢谢你的查询,公署现回复如下:      

在未了解有关流动支付服务营运商的服务条款及具体详情前,公署不会评论个别营运商有否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所有营运商作为条例下的资料使用者,必须遵从条例的规定,包括六项保障资料原则,有关原则规管任何控制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个人资料的人士(即资料使用者)。

条例第26条及附表1的保障资料第2 (2)原则与这个案至为有关。保障资料第2 (2)原则规定,所有营运商须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保个人资料的保存时间不超过将其保存以贯彻该资料被使用于(或会被使用于)的目的所需的时间。条例第26条进一步要求营运商须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步骤删除已不再为使用目的而需要的个人资料,除非受任何法律禁止。不过,条例第26条及保障资料第2 (2)原则并没有明确规定营运商保留个人资料的期限。因此,营运商可为符合其他法定要求而保存个人资料。例如:《税务条例》第51C条要求每名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人,须就其入息及开支备存足够的纪录,并须在有关交易完结后,保留该纪录为期最少7年;另外,香港金融管理局今年9月发出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适用) 》第8.4段要求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应在与有关客户的整个业务关系期间及该业务关系终止后的6年期间内备存其身分证明文件及交易纪录。

公署已就有营运商永久保留用户个人资料展开循规审查。

关注到流动支付服务的私隐议题,公署已于今年8月25日发出新闻稿,为电子钱包的用户及营运商提供保障个人资料的实务建议及小贴士。(该新闻稿可于https://www.pcpd.org.hk/tc_chi/news_events/media_statements/press_20160825.html 下载。)

  

(如需引述,请写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发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