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日期: 2016年10月4日

私隐专员回应有关巿民收到三张不同地址的食环署信件事宜


谢谢你的查询有关巿民收到三张不同地址的食环署信件事宜,公署现综合回复如下:

  • 在未具体了解事件的详情,公署不宜评论个别机构或政府部门有否违规。
  •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是否适用,需要视乎是否能够从相关的资料直接或间接地识别个别人士的身份。若文件只列出地址而未有收件人士的姓名或其他个人资料,便未必能识别个别收件人的身份,因而未能符合条例下「个人资料」的定义。


有关《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简介(如条例下的「个人资料」定义),可浏览公署网页:www.pcpd.org.hk/tc_chi/data_privacy_law/ordinance_at_a_Glance/ordinance.html 

  

(如需引述,请写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黄继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