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推动的士发展联会曾经与公署联络,就此计划作出查询,公署亦就《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和有关保障资料原则的要求提供一般资料性的回复。基于公署作为独立的法定条例监察及调查机构,公署未曾亦不会就个别个案或情况提供法律意见或支持有关做法。
2. 就的士业界计划安装摄影录音装置以期提升服务质素及保障司机和乘客双方的利益及安全方面,公署明白相关业界的关注。
3. 由于拍摄行车纪录如前后车辆的行驶情况,一般不涉及收集个人资料,故条例并不适用。
4. 若于车厢内安装摄影录音装置以拍摄乘客的影像,并储存拍摄录音片段,以用作识别有关人士的身份,便属于收集「个人资料」,受条例的规管。资料使用者(包括的士业界及的士司机)须负责任地使用摄录系统及了解条例下的相关规定。
5. 虽然,现时条例并无禁止个人或机构安装及使用摄录系统,但当中涉及众多乘客的个人资料,故公署认为必须在公众利益与保障乘客的个人资料之间取得平衡。
公署建议的士业界在决定进行摄录监察前,应先进行评估所涉及的可能侵犯他人私隐的风险,慎重考虑是否确有需要进行监察;并须考虑是否有其他较不侵犯私隐的可行方案,尽量平衡乘客与业界双方的权益。
6. 在决定进行摄录时,须考虑监察方式的「合理性」、告知受影响人士(包括乘客)有关监察活动,以及妥善处理摄录记录的方法。公署建议有关的业界或的士司机应:
7. 公署已刊发《闭路电视监察及使用航拍机指引》,就应否及如何负责地使用闭路电视向机构提供建议,协助个人或机构符合条例规定。指引可于 https://www.pcpd.org.hk//tc_chi/resources_centre/publications/files/GN_CCTV_Drones_c.pdf下载。
(如需引述,请写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黄继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