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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日期: 2016年7月14日

私隐专员回应有关直接促销电话事宜


谢谢你的查询有关有关直接促销电话事宜,公署现综合回复如下:

自《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中加强规管直接促销的条文于2013年4月1日实施后,有关资料使用者(如直销机构或商户)没有依从资料当事人(如客户或巿民)拒收直销讯息要求的投诉数字如下:

年份

投诉数字

2013年4月至12月

243

2014年

136

2015年

139

2016年1月-   6月

67


当市民收到指名道姓的直销讯息,而不想再收到该直销讯息时,应明确向对方提出拒收要求,最好以书面提出,并保留复本。条例下的「直接促销」并不包括非应邀的商业电子讯息,或拨打随机抽出电话号码的人对人电话通话。

如果巿民作出了拒收要求后仍然收到直销讯息,应记录有关直销的详情作为证据(包括:日期及时间、来电者或寄件者姓名及职员编号、来电号码或电邮地址、推广内容、代表机构及使用了你的甚么个人资料),以便可成功向公署提供资料及作出投诉。公署的投诉热线电话是 2827-2827;向公署提出投诉的详情可参考公署网页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亦发出《接受直销有权话事》简易图鑑和《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行使你同意及拒绝直接促销活动的权利》单张,方便巿民了解在直接促销活动下如何保障个人资料私隐的权利,详情可参考公署网页


就查询的情况,根据条例第6A部第35A至35M条:

  • 直销机构(即资料使用者)将巿民或其客户(即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用于直接促销活动、或把他的个人资料交予第三者以作直接促销用途前,应事先通知巿民或其客户取得他的同意
  • 即使巿民或其客户已同意直销机构使用他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直销机构在首次如此使用巿民或其客户的个人资料时,仍须告知他有拒绝接收直销讯息的权利。
  • 巿民或其客户亦可随时要求直销机构停止使用他的资料作直接促销用途。
  • 即使巿民或其客户曾经同意直销机构转移他的个人资料予第三者以用于后者的直接促销活动,他可随时要求该直销机构停止转移他的资料,及通知获转移资料的第三者,停止使用他的个人资料。

如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涉及为得益而向第三者转移个人资料,最高刑罚是罚款港币100万元及监禁5年。至于其他有关直接促销的违反行为,最高刑罚是罚款港币50万元及监禁3年。

巿民及机构可浏览公署的网站 www.pcpd.org.hk,了解更多有关保障、尊重个人资料的资讯和贴士。



(如需引述,请写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黄继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