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中加强规管直接促销的条文于2013年4月1日实施后,有关资料使用者(如直销机构或商户)没有依从资料当事人(如客户或巿民)拒收直销讯息要求的投诉数字如下:
年份 |
投诉数字 |
2013年4月至12月 |
243 |
2014年 |
136 |
2015年 |
139 |
2016年1月- 6月 |
67 |
当市民收到指名道姓的直销讯息,而不想再收到该直销讯息时,应明确向对方提出拒收要求,最好以书面提出,并保留复本。条例下的「直接促销」并不包括非应邀的商业电子讯息,或拨打随机抽出电话号码的人对人电话通话。
如果巿民作出了拒收要求后仍然收到直销讯息,应记录有关直销的详情作为证据(包括:日期及时间、来电者或寄件者姓名及职员编号、来电号码或电邮地址、推广内容、代表机构及使用了你的甚么个人资料),以便可成功向公署提供资料及作出投诉。公署的投诉热线电话是 2827-2827;向公署提出投诉的详情可参考公署网页。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亦发出《接受直销有权话事》简易图鑑和《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行使你同意及拒绝直接促销活动的权利》单张,方便巿民了解在直接促销活动下如何保障个人资料私隐的权利,详情可参考公署网页。
就查询的情况,根据条例第6A部第35A至35M条:
如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涉及为得益而向第三者转移个人资料,最高刑罚是罚款港币100万元及监禁5年。至于其他有关直接促销的违反行为,最高刑罚是罚款港币50万元及监禁3年。
巿民及机构可浏览公署的网站 www.pcpd.org.hk,了解更多有关保障、尊重个人资料的资讯和贴士。
(如需引述,请写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黄继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