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8部订明豁免条文:其中第58条订明若披露个人资料的目的是为防止或侦测罪行、又或是拘捕、检控犯罪者,而不披露有关资料便相当可能损害该等目的,则获豁免而不受保障资料第3原则所管限。当中所指的罪行只限于第58(6)条所订明的罪行。
(第58(6)条当中所指的罪行包括:
(a) 香港法律所订的罪行;或
(b) (如个人资料是在与香港和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合作或执法合作有关连的情况下持有或使用的) 该地方的法律所订的罪行。)
(如需引述,请写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黄继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