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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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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6年6月17日

私隐专员回应铜锣湾书店事件有关机构将顾客及资料交予境外执法部门事宜


谢谢你的查询铜锣湾书店事件有关机构将顾客及资料交予境外执法部门事宜,公署现综合回复如下:

  •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保障资料第三原则要求资料使用者(机构)在使用或披露其顾客的个人资料时,须与当初收集该资料时的目的一致或直接有关,除非 :
    1) 先获得资料当事人自愿和明示的同意, 或者
    2) 有豁免的情况适用。

     

  • 另外,条例下亦有豁免安排 :

     

    条例第8部订明豁免条文:其中第58条订明若披露个人资料的目的是为防止或侦测罪行、又或是拘捕、检控犯罪者,而不披露有关资料便相当可能损害该等目的,则获豁免而不受保障资料第3原则所管限。当中所指的罪行只限于第58(6)条所订明的罪行。

     

    (58(6)当中所指的罪行包括:
    (a) 香港法律所订的罪行;或
    (b) (如个人资料是在与香港和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合作或执法合作有关连的情况下持有或使用的) 该地方的法律所订的罪行。)


 

(如需引述,请写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黄继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