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保障巿民私隐方面,《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旨为保障巿民作为「资料当事人」在个人资料方面的私隐权。条例规定,任何控制、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包括披露和转移)个人资料的人士(即资料使用者),须遵从条例的规定,包括六项保障资料原则。就收集个人资料方面,保障资料第1原则订明,资料使用者须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他人的个人资料,其目的应直接与其职能或活动有关。
而至于条例是否适用于窃录及窃听行为,则要视乎有关行为是否涉及收集个人资料。「个人资料」是指关乎一名在世人士,并可识别该人士身份的资料,资料存在的形式令资料可让人切实可行地查阅或处理。故此,若所涉行为纯属窃听而不录下有关资料,又或者所录下的资料不能识别该人士的身份便不属个人资料,因而不在条例的管辖范围。
即使所涉及的资料属「个人资料」,倘若没有「收集」该等资料,亦不受条例管限。根据判例,除非收集者借此汇集已识辨其身份的人士或设法或欲识辨其身份的人士的资料,否则不属收集个人资料。因此,有关行为是否涉及收集个人资料须视乎情况而定。
若应用程式以暗中录音方式收集个人资料,一般来说会被视为以不公平的方式收集他人的个人资料。然而,若用户可自由选择是否开启录音功能,便不属不公平。
违反保障资料原则虽不会直接构成刑事罪行,但私隐专员可发出执行通知,指令资料使用者采取补救措施,以纠正该项违反及防止该项违反再发生。不遵守执行通知即属犯罪,违法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罚款港币五万元及监禁两年。
巿民若发现个人资料被不当地收集或不恰当地使用,可考虑向涉嫌不当收集或滥用其个人资料的人士/机构提出质询和交涉;若不满对方回应,可向公署作出投诉。公署在收到投诉后会接触投诉人及被投诉者,就个案作出跟进处理,因应个案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调查,以确定被投诉者是否有违反条例的规定。若发现涉嫌违反条例规定的情况,公署亦会主动作出调查。如属刑事罪行(例如资料使用者不遵守私隐专员发出的执行通知),公署可能会将个案转介予警方以作刑事调查及考虑检控。公署的网址是 www.pcpd.org.hk。投诉热线电话是 2827-2827。 向公署提出投诉的详情,请参考公署下列网址: www.pcpd.org.hk/tc_chi/complaints/how_complaint/complaint/complaint.html
巿民及机构可浏览公署的网站 www.pcpd.org.hk,了解更多有关保障、尊重个人资料的资讯和贴士。
(如需引述,请写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黄继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