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具体了解个案的详情,公署不宜评论个别学校有否违规。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规定,任何控制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包括披露和转移)个人资料的人士(即资料使用者),须遵从条例的规定,包括六项保障资料原则。就使用个人资料方面,保障资料第3原则订明,除非得到有关资料当事人(如学生)的订明同意,否则个人资料只可使用于在收集时述明的目的或直接有关的目的。
因此学校在张贴告示或将文件公开展示前,相关告示或文件内容若涉及个别人士的个人资料,公署建议应仔细考虑公开这些个人资料的目的,以衡量披露相关资料的必要性及程度,与及涉及披露的个人资料的敏感度,并事先通知资料当事人有关做法及目的。
巿民及机构可浏览公署的网站 www.pcpd.org.hk,了解更多有关保障、尊重个人资料的资讯和贴士。
(如需引述,请写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黄继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