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现时未有相关个案的服务合约条款及细节,公署不会评论个别机构有否违规。
一般而言,《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规定任何控制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包括披露和转移)个人资料的人士(即资料使用者),须遵从条例的规定,包括六项保障资料原则及条例第6A部下关于使用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的规定。就收集及使用个人资料方面:
收集的资料是有实际需要的,而不超乎适度。
因此,当美容公司(作为资料使用者)在披露或转移客户的个人资料之前,必须确保有关披露或转移并不构成新目的(即当初收集客户的个人资料时拟使用的目的以外的目的或并非直接相关的用途上),除非已获得有关客户自愿给予的明示同意。
此外,当美容公司在结业/终止业务时拟将其客户资料转移予另一提供类似美容服务的公司,该美容公司只有在以下情况才可考虑如此这样做:
违反保障资料原则不直接构成刑事罪行,但私隐专员可发出执行通知,指令资料使用者采取补救措施,以纠正该项违反及防止该项违反再发生。不遵守执行通知即属犯罪,违法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罚款港币五万元及监禁两年。
此外,美容业界亦会使用个人资料进行直接促销以宣传及推广其服务及产品十分普遍,所以亦须遵守条例第6A部的规管。其中美容公司如拟把客户的个人资料提供予另一人以供直接促销之用,须:
如不遵守有关条文即属干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
此外,如美容公司打算使用从第三者取得的资料作直接促销,仍须告知资料当事人它有意使用有关资料作直接促销,除非该第三者已采取有关行动,并向该美容公司确认资料当事人已同意使用或提供其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及该美容公司有意促销的产品或服务是在资料当事人已同意的促销标的的类别之内。如不遵守有关规定即属干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可处罚款港币五十万元及监禁三年。
由2014年1月1日至及2016年5月31日,公署收到涉及美容及健身行业相关的投诉个案共有167宗。
根据条例第46条的规定,公署须对投诉个案的内容保密,故未能提供个别投诉个案详情。
巿民若发现个人资料被不当地收集或不恰当地使用,可考虑向涉嫌不当收集或滥用其个人资料的人士/机构提出质询和交涉;若不满对方回应,可向公署作出投诉。此外,市民若不再想收到直销讯息,应该提出拒收要求,最好以书面提出,并保留复本。如果作出拒收要求后,仍然收到直销讯息,应作出记录、及尽量掌握有关直销的详情作为证据,以便可成功向公署作出投诉。
公署在收到投诉后会接触投诉人及被投诉者,就个案作出跟进处理,因应个案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调查,以确定被投诉者是否有违反条例的规定。如属刑事罪行(例如资料使用者违反的是与直接促销有关的规定),公署可能会将个案转介予警方以作刑事调查及考虑检控。公署的网址是 www.pcpd.org.hk。投诉热线电话是 2827-2827。 向公署提出投诉的详情,请参考公署下列网址: www.pcpd.org.hk/tc_chi/complaints/how_complaint/complaint/complaint.html
消费者及从事直销的机构可浏览公署的网站 www.pcpd.org.hk,了解更多有关资讯和贴士。机构若要了解法律的规定,可从公署的网站下载参阅《直接促销新指引》。
公署亦修订了题为《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行使你同意及拒绝直接促销活动的权利》的单张,市民亦可参阅《接受直销有权话事》的简易图鑑。
(如需引述,请写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黄继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