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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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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6年5月27日

私隐专员回应有关保险业联会拟推出赔偿数据资料库事宜


谢谢你的查询有关保险业联会拟推出赔偿数据资料库事宜,公署现综合回复如下:

  1. 保险业联会曾经与公署联络,探讨成立赔偿数据资料库如何能符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下的规定。公署向保险业联会重申条例和有关保障资料原则的要求,并相互交换了初步的意见。

     

  2. 由于现时未有相关数据资料库具体的资料收集及运作安排,公署不会评论资料库收集有关个人资料有否违规。

    一般而言,条例规定任何控制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包括披露和转移)个人资料的人士(即资料使用者),须遵从条例的规定,包括六项保障资料原则。就收集使用个人资料方面:

  • 保障资料第1原则订明: ­ 
- 资料使用者须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他人的个人资料,其目的应直接与其职能或活动有关。 ­
- 须以切实可行的方法告知资料当事人收集其个人资料的目的,以及资料可能会被转移给哪类人士。
- 收集的资料是有实际需要的,而不超乎适度。

  • 保障资料第3原则订明,除非得到有关资料当事人(如客户)的订明同意,否则个人资料只可使用于在收集时述明的目的或直接有关的目的。

 
 

(如需引述,请写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黄继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