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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日期: 2016年4月25日

私隐专员回应有关不诚实挪用学生手册上个人资料事宜


谢谢你的查询有关不诚实挪用学生手册上个人资料事宜,公署现综合回复如下:

1. 经了解后,当日公署职员在接听查询时所得悉的资讯在细节上未及现时 贵报所提供的详尽(如取得的电话资料是记录于学生手册中及教师私下直接要求其学生打开手册等),故此公署职员当日所作出的初步回复,纯粹基于该项个人资料是由学校控制其收集、储存及使用,因而提供针对学校(作为资料使用者)对个人资料保安方面的回复及建议。


2.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规定,任何控制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包括披露和转移)个人资料的人士/机构(即资料使用者),须遵从条例的规定,包括六项保障资料原则及条例第6A部下关于使用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的规定。就现时 贵报所提供的资料,该名学生的家长电话是记录于学生手册内,而教师是未经校长同意私底下直接要求学生打开手册来抄写记录在手册上的家长电话号码,再致电游说家长(资料当事人)让子女接受其私人补习并收取费用等,当中需考虑该教师(作为资料使用者)是否涉及以不公平方式收集家长的个人资料,及将所取得的资料用于非收集时述明的目的等问题。条例所涉及的范畴如下:

I. 保障资料第1(2)原则规定,资料使用者须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他人的个人资料。
II. 保障资料第3原则规定,个人资料只限用于收集时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关的目的,除非得到资料当事人自愿和明确的同意。
III. 条例第35C条规定,资料使用者在使用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前,必须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资料当事人提供下述资料:
(a) 该资料使用者拟如此使用他的个人资料;
(b) 资料使用者需要得到资料当事人的同意,方可如此使用该资料;
(c) 拟使用的个人资料的种类;
(d) 要约提供╱宣传的货品、设施或服务的类别;及
(e) 提供回应途径让资料当事人在毋须缴费的情况下表明同意。
IV. 条例第35E条规定,如无资料当事人同意,资料使用者不得将个人资料用于直接促销。如属口头同意,资料使用者须在收到同意的14日内向资料当事人发出书面确认。


3. 一如答案1所述,公署职员当初所提供关于校方有没有做好反制措施保护学生资料方面的回复及建议,是按照当时所得悉的资讯而针对学校对个人资料保安方面的初步回复及建议作出的回应。至于校方应该做什么反制措施,公署需详细了解所提及事件的详情,再因应个别情况作出跟进。一般而言,使用学校手册内的资料,需与收集该等资料时的目的直接有关,否则需先获该名学生的同意,而同意必须是自愿或不受压迫情况下提供的。当使用资料涉及第三者(如学生家长)作直销(如补习服务)时,因为这与收集资料时的目的不一致,亦需先获第三者的同意,而要取得该第三者对自己的个人资料用于直接促销的新目的同意,资料使用者便要先依照以上条例35C及35E条所列出的规定才可进行直接促销。


4. 家长的资料如果被不恰当使用,校方的责任和该涉事教师的责任,要视乎学校手册的功用及惯常保存方法、该老师在查看手册前跟那些学生的对话、与及当时的其他实际情况等的详情,公署需详细了解事件后,才可以作出相应的观点和跟进。 一般来说,巿民若发现个人资料被不当地收集或不恰当地使用,可考虑向涉嫌不当收集或滥用其个人资料的人士/机构提出质询和交涉;若不满对方回应,可向公署作出投诉。公署在收到投诉后会接触投诉人及被投诉者,就个案作出跟进处理,因应个案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调查,以确定被投诉者是否有违反条例的规定。如属刑事罪行(例如资料使用者违反的是与直接促销有关的规定),公署可能会将个案转介予警方以作刑事调查及考虑检控。公署的网址是 www.pcpd.org.hk。投诉热线电话是 2827-2827。 向公署提出投诉的详情,请参考公署下列网址: www.pcpd.org.hk/tc_chi/complaints/how_complaint/complaint/complaint.html



 (如需引述,请写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黄继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