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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日期: 2016年4月12日

私隐专员回应有关人对人直销电话

谢谢你的查询有关人对人促销电话,公署现综合回复如下:


1. 在2016年1月至3月期间,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公署」)共收到61宗与直接促销相关的投诉,当中有42宗个案是关于促销电话。在这42宗相关个案中,有13宗(即31%)并未涉及投诉人的个人资料。

2. -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公署」)一如既往致力公正持平地监管和执行《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包括现时在香港规管涉及使用个人资料的人对人促锁电话的法定元素,同时要确保资讯自由流通,利便通讯科技以至整体经济的发展。公署长期以来密切留意与个人资料保障相关的法例和措施,亦非常重视与各持份者(包括个人及机构)的沟通,尤其是在建议修定法例和发出行事指引之前,进行公众谘询。并将加强宣传和教育,旨在社会上培育尊重个人资料的文化,保障公众在条例下应有的权利。 ­ 

- 而就 阁下问题中提及有关个人资料私稳专员(「私隐专员」)黄继儿先生提出不应一刀切的问题,相信是关于今天(4月12日)私隐专员出席一个电台节目中的回应。当中的回应主要是就着当时被问及假设全面禁止人对人促销电话的看法。私隐专员表示现时条例并没有禁止人对人的促销电话,只说明怎样才是合法的人对人促销电话,因此不宜一刀切全部禁止,而应考虑不同的因素,以平衡业界利益和保障个人资料等公众利益。 ­ 

- 因此公署支持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建议进行公众谘询,让公众在充分掌握资讯的情况下进行讨论,并乐意与该局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作交流和提供协助。 ­ 

- 至于在社会上有关扩大现时拒收讯息登记册的建议,公署有以下的观察:

  • 现时的拒绝讯息登记册是按《非应邀的电子讯息条例》而设立,让电话用户登记其电话号码,拒绝非应邀商业电子讯息,包括促销传真、短讯和预先录制的电话讯息,但不包括人对人的促销电话。  
  • 现行的《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亦监管人对人的促销行为(包括使用电话促销),但只限于涉及个人资料的人对人促销电话。  涉及个人资料的人对人促销电话泛指该促销电话是由一个在香港从事商业运作的人或机构使用接听电话的人的个人资料(如姓名和联系方式)以达促销的目的。
  • 由电脑随意打出或没有指名道姓或由香港以外地区和运作的人打出不涉及个人资料的电话,则不属《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管辖的范围。根据公署以往接获投诉个案的经验所得,不少公众在收到促销电话时未必能确认来电一方或机构的真正身份或当中是否涉及使用其个人资料 。  
  • 根据现时的《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公众行使拒收促销电话的权利必须向来电者逐一提出免受滋扰或不便。因此,扩大拒收讯息登记册以包含人对人促销电话讯息是提供一站式预防措施之一,让公众可选择在源头一次过登记拒绝所有促销电话。公署现时的立场没有改变。

为让公众了解怎样行使其拒收讯息的权利,公署已发出一份《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行使你同意及拒绝直接促销活动的权利》资料单张。公众若发现其拒收讯息的要求不获处理,可向公署提出投诉。投诉热线电话是 2827-2827。 向公署提出投诉的详情,请参考公署下列网址: www.pcpd.org.hk/tc_chi/complaints/how_complaint/complaint/complaint.html

如欲知道更多有关个人资料保障的讯息,请浏览公署网页: www.pcpd.org.hk


(如需引述,请写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黄继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