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年2月20日
公署回应传媒查询有关有团体协助市民作选民登记收集个人资料
就 贵报查询有团体协助市民作选民登记收集个人资料,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公署)不评论个别事件,现就《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下的相关规定作一般性的观察如下:
收集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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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条例》规定,任何组织(作为资料使用者)须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资料当事人个人资料,而收集目的应直接与其职能或活动有关及不应超乎适度;并告知他们收集资料的目的(如协助处理选民登记、处理送递物资事宜等)、资料可能会转移给哪类人士,以及列明该资料是否属必需或自愿提供,并提供选择。
保留个人资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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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料保留期间方面,虽然《私隐条例》并无规定资料使用者须向资料当事人告知有关资料的保留期间,却有要求资料使用者当已达致原来目的的实际所需后,应将该些资料销毁。因此,在处理送递物资事宜后(即达致原来目的的实际所需后),相关组织应尽快删除所收集的个人资料。
使用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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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所收集得来的个人资料日后用于当初收集资料时述明的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资料使用者在使用该些资料前,必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该些同意必须是明确,毫不含糊而且是在自愿的情况下作出的。
公署相关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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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专员呼吁市民向他人提供个案资料前必须谨慎,要清楚了解收集资料的一方使用资料的目的,亦不宜因换取赠品而随便向他人提供自己的个人资料,否则可能所讬非人,后果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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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私隐专员早前发出《给候选人、政府部门、民意调查组织及公众人士的选举活动指引》(《指引》),提醒各选举活动相关的持份者,在不同阶段的选举活动中处理选民的个人资料时,必须遵从《私隐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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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专员亦提醒巿民要懂得自保,无论透过何种途径提供个人资料,应先清楚了解对方的身份和背景,以及收集资料的目的。《指引》中亦向巿民大众提供多项保障个人资料提示,当中包括:
o 须留意活动的主办机构有否清楚说明活动的性质、资料使用者的身份、收集资料的目的等;
o 应留意政治团体会否将从活动所收集的个人资料作日后选举用途;及
o 可向候选人或其所属政治团体表明拒绝接收他们的选举宣传通讯。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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巿民若发现个人资料被不当地收集或不恰当地使用,可考虑向涉嫌不当收集或滥用其个人资料的组织提出质询和交涉;若不满对方回应,可向公署作出投诉。公署在收到投诉后会接触投诉人及被投诉者,就个案作出跟进处理,因应个案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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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19日,公署没有接获关于市民登记做选民时个人资料被其他人士或机构收集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