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年1月22日
公署回应传媒查询有关一所中学及一所幼稚园被指安装具录音功能的闭路电视
就 贵报查询有关一所中学及一所幼稚园被指安装具录音功能的闭路电视,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公署)不评论个别事件,但就一般性个人资料私隐范畴回复如下:
-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属原则性及「科技中立」的法例,并没有禁止任何个人或机构(包括学校)安装及使用闭路电视系统(无论有没有收音功能),亦没有规定必须得到当事人的同意才可安装闭路电视系统。
- 一般而言,透过闭路电视系统拍摄片段以识辨个别人士,或用以编纂某个别人士的资料,便属于收集个人资料,须遵守《私隐条例》及相关的保障资料原则。其中包括:
- 资料使用者应确保所收集的个人资料必须与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如用作保安或监察之用)是有实际需要而不超乎适度,并考虑闭路电视系统的设计及使用在有关情况下是否适当、必须及相称,以及是否有其他私隐侵犯程度较低的方法以达致同样目的。
- 如切实可行的话,应谘询可能受闭路电视影响的人士,了解他们有甚么关注;以及可以采取甚么步骤以积极回应他们的忧虑及减低对私隐的侵犯。
- 如资料使用者有实际需要安装闭路电视,须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个人资料,应在当眼处贴出告示,并须以切实可行的方式告知受影响的资料当事人已启动闭路电视的摄录功能、监察的目的,以及负责处理个人资料私隐问题的人士之联络资料(保障资料第1原则 – 收集目的及方式)。
- 个人资料只限使用(包括披露和转移)于收集时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关的目的,除非得到资料当事人的自愿和明确的同意(保障资料第三原则 –使用),或者根据情况而决定引用《私隐条例》下的相关豁免条款。
- 《私隐条例》并没有指明资料使用者保留个人资料的期限。机构应按其运作的实际所需、其收集个人资料的原来目的,以及为符合其他法定要求或公众利益而决定保存个人资料的期限,而不应超过达致原来目的的实际所需。
- 私隐专员早前刊发《闭路电视监察及使用航拍机指引》,从个人资料私隐保障的角度就应否及如何负责地使用闭路电视向机构提供建议,协助机构符合《私隐条例》的规定。
- 截至今日(1月17日)上午10时,公署未有接获有关涉事中学安装闭路电视的投诉或查询。
- 公署会密切留意事态发展,如任何人士如怀疑其个人资料私隐受到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证据,可以向公署作出投诉。公署会按既定处理投诉政策就个案作出适当跟进,并严格遵从保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