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年1月10日
公署回应传媒查询有关一名艺人在其社交平台公开一份航空公司机舱服务员名单
谢谢你的查询,有关一名艺人在其社交平台曾公开一张载有一班所属航空公司机舱服务员名单一事,公署现就《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下称「《私隐条例》」) 下的相关规定作一般性的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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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事件中所披露的资料而言,公署认为该等被披露的资料属《私隐条例》下定义的个人资料,原因是当中被披露的资料看来涉及该航班中机舱服务员的名字、机舱服务员代码、航班编号、日期等,故均能直接或间接地确定资料当事人身份的个人资料,而过程中涉及有关个人资料被「收集」及「使用」 (包括披露及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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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截至今日(1月9日)下午五时正,并未收到事件所涉及的机舱服务员 (即其个人资料被披露的资料当事人) 作出投诉;公署现阶段所得悉的资料 (包括文字敍述及图片) 均并非原始证据,而仅是从第三者等途径所获取经刊载的传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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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从现有的资料看来,事件所涉及的人士除了该名艺人外,亦很可能包括把所属航空公司内部资料披露出来的人士,与及作为持有有关机舱服务员名单的所属航空公司 (即资料使用者)。再者,现阶段并没有任何表面证据可显示该名艺人如何取得有关的机舱服务员名单,例如她从何途径取得、是否获同意下主动提供、所要求提供的目的等均是未知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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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初步考虑事件的所有相关情况,包括事件的复杂性及现阶段所获得的资料证据而言,并未达至清晰及足够的理据允许私隐专员在没有资料当事人的投诉下主动展开调查 1 。这有别于早前的「大埔超级城」事件中,资料使用者及资料当事人皆显而易见 (即分别为警方及一名记者),而事件的第一手情况是不存在上述的复杂性及资料证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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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现时所得资料而言,事件可能涉及违反保障资料第1原则 (以合法、公平的方式收集) 及第3原则 (使用)。另外,由于所被披露的机舱服务员名单看来不会由所属航空公司 (即作为资料使用者) 之同意下被上载;若有足够证据显示可能导致当中所涉的机舱服务员蒙受心理伤害,该艺人的行为有可能违反《私隐条例》第64(2)条的「刑事起底」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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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会密切留意事态发展,在适当时候依法采取跟进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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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公署提醒传媒就事件进行报导时应按照《私隐条例》,包括当中关于进行「新闻活动」时相关的「公众利益」免责辩护是否适用等;及适用于新闻业界的相关守则,避免误堕法网。
注:
1 《私隐条例》第38(b)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