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年1月9日
公署回应传媒查询有关在学校安装闭路电视及人面识别系统
就 贵报查询有关在幼稚园暨幼儿园安装闭路电视及人面识别系统,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公署)就一般性个人资料私隐范畴回复如下:
有关闭路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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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属原则性及「科技中立」的法例,并没有禁止任何个人或机构(包括学校)安装及使用闭路电视系统(无论有没有收音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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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若安装及启动闭路电视系统,并需使用相关摄录片段以作识辨个别人士的身份,便属于收集个人资料,须遵守《私隐条例》及相关的保障资料原则。其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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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使用者应确保所收集的个人资料必须与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如用作保安或监察之用)是有实际需要而不超乎适度,并考虑闭路电视系统的设计及使用在有关情况下是否适当、必须及相称,以及是否有其他私隐侵犯程度较低的方法以达致同样目的。同时须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个人资料,并须以切实可行的方式告知受影响的资料当事人已启动闭路电视的摄录功能、监察的目的,以及负责处理个人资料私隐问题的人士之联络资料(保障资料第1原则 – 收集目的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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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只限使用(包括披露和转移)于收集时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关的目的,除非得到资料当事人的自愿和明确的同意,或者根据情况而决定引用《私隐条例》下的相关豁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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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条例》并没有指明资料使用者保留个人资料的期限。机构应按其运作的实际所需、其收集个人资料的原来目的,以及为符合其他法定要求或公众利益而决定保存个人资料的期限,而不应超过达致原来目的的实际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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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专员早前刊发《闭路电视监察及使用航拍机指引》,从个人资料私隐保障的角度就应否及如何负责地使用闭路电视向机构提供建议,协助机构符合《私隐条例》的规定。
有关生物辨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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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生物辨识资料(如面部图像)往往是独一无二及不可改变,可直接或间接辨识个别人士的身份。因此生物辨识资料亦会被视为《私隐条例》下的个人资料,受《私隐条例》相关的条文及保障资料原则所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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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生物辨识资料的特质及敏感性,机构在收集相关资料前必须确定他们是有特定的目的和实际需要(如用作身份认证),亦须评估收集生物辨识资料在有关情况下是否适当、必须及相称,以及是否有其他私隐侵犯程度较低的方法以达致同样目的。如需收集生物辨识资料,便须清晰告知员工收集及使用相关资料的私隐风险,并提供私隐侵犯程度较低的其他替代方法供员工选择,让员工能在知情的情况下作出选择或给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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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专员刊发了《收集及使用生物辨识资料指引》,旨在协助资料使用者在收集生物辨识资料方面遵守《私隐条例》的规定,并提供减低收集生物辨识资料风险的方法及其他实务建议,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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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专员鼓励有关机构进行私隐影响评估,以评估建议的做法对个人资料私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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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些已不再需要用于原来收集目的的生物辨识资料,机构应定期并经常将这些资料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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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应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实施有效的保安措施,防止生物辨识资料库受破坏及盗用,如在储存或传送生物辨识资料时,把资料加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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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进行私隐循规评估及检讨,确保有关行动及做法符合《私隐条例》的规定。负责收集及管理生物辨识资料的僱员必须得到适当的培训、指导及督导。
有关投诉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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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三个月,公署未有接获与保良局职员就安装闭路电视或人面识别系统之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