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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日期: 2019年12月26日

公署回应传媒有关有学校记录及公布学生如厕资料

就 贵报查询有关有学校记录及公布学生如厕资料事宜,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公署)作出以下回应:

  • 公署在未了解事件的详细情况前,不会评论个别做法有否违规。

(I) 在收集个人资料方面

  •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的保障资料原则,是为了确保个人资料的收集方式是具透明度及公平,亦须尽量减低个人资料的收集。
  • 保障资料第一原则订明,资料使用者(如学校)须为直接与其职能或活动有关的合法目的,收集个人资料;收集的资料对该目的是必须及足够的,但不超乎适度;而收集的方法应该是合法和公平的。
  • 如果直接向资料当事人收集个人资料,资料使用者应向资料当事人清楚解释是否必须提供资料、收集资料的目的、资料可能会被转移给哪类人士,以及资料当事人可要求查阅和改正自己的资料的权利及途径,以提高其处理个人资料政策的透明度及可理解性。
  • 一般而言,学生姓名及其如厕记录资料属可识辨身份的个人资料。作为负责任的资料使用者,学校良好的行事方式,是审慎考虑是否必须收集相关的个人资料,尤其是与个人身体情况有关的敏感个人资料。即使有必要收集相关资料,学校亦应考虑以私隐侵犯性较低的方式收集资料。

(II) 在使用和披露个人资料方面

  • 保障资料第三原则订明,除非得到资料当事人自愿给予的明示同意,否则个人资料不得用于「新目的」,即原先收集资料时拟使用或相关的目的以外的目的。资料当事人有权以书面通知,撤回先前曾给予的同意。

(III) 豁免

  • 《私隐条例》订明豁免条文,立法原意是要在保障个人资料私隐同时平衡社会其他合法利益。其中若不披露有关资料当事人的身分、在所地、身体或精神健康的资料便相当可能会对该资料当事人或其他人士的身体或精神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则可按《私隐条例》第59条获得豁免。
  • 故此,学校在公布或使用(如披露)个人资料前,应考虑披露的目的是否收集该等个人资料时所述明的目的或直接有关的目的,亦应仔细考虑有关资料的敏感度,以衡量使用和披露资料的必要性及程度,并事先通知该名人士有关做法及目的。与该目的无关或非必需的个人资料应予以略去。
  • 任何人士如怀疑其个人资料私隐受到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证据,可以向公署作投诉。公署在收到投诉后会接触投诉人及被投诉者,就个案作出跟进,因应个案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调查,以确定被投诉者是否有违反《私隐条例》的规定。
  • 截至12月11日下午五时,公署未有接获与该事件相关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