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年12月4日
公署回应传媒有关对起底事件
就 贵报查询有关网络欺凌/「起底」事宜,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公署)作出以下回应: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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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作为独立的监管机构,负责公正地执行《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确保资料使用者遵从《私隐条例》和相关的保障资料原则。
公署监管网络欺凌/「起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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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披露(无论是透过网上讨论区或实体公开展示)其他人士的个人资料时,不论资料是否从公共领域取得,都必须考虑收集和使用相关资料的手法是否合法和公平。若收集及披露个人资料以达欺凌、具煽动性和恫吓的不法目的,那肯定是不合法、不公平及违反《私隐条例》的保障资料原则或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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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条例》第64(2)条规定,如任何人披露未经资料使用者同意下而取自该资料使用者的某资料当事人的任何个人资料,而该项披露导致该资料当事人蒙受心理伤害,不论其意图如何,该人亦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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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私隐条例》第64条的规定,最高刑罚是罚款港币一百万元及监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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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士如怀疑其个人资料私隐受到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证据,可以向公署作出投诉。若涉及刑事罪行,当事人应向警方报案,同时公署亦可能会将个案转介予警方以作刑事调查及考虑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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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再三强调,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和尊重他人个人资料私隐。网络欺凌/「起底」行为除了可能触犯《私隐条例》外,亦可能涉及其他民事和刑事的法律责任。
公署应对网络欺凌/「起底」行为的跟进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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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于6月14日接获首宗与「起底」相关的个案。直至12月2日中午12时为止,公署共接获及发现4,315宗相关个案,所涉及的连结共有2,855条。另有378宗查询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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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日至6月13日,公署则接获29宗与网络欺凌相关的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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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起底」个案而言,公署共132次去信涉事的15个网上平台,要求移除共2,130条违法的连结,当中有1,649条连结(即约77%)已被移除。仍未被移除的连结,公署会继续要求有关平台移除及对有关平台持续进行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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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要求相关平台上载警告字句,指出网民如作出网络欺凌/「起底」行为,便可能干犯《私隐条例》第 64 条的严重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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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2月2日中午12时,公署已依法将1,303宗涉嫌违反《私隐条例》第64条个案,交予警方作进一步刑事调查及考虑提出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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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要求相关平台的营运商提供涉事网民的用户登记资料以及IP登入资料,并多次于公开场合及透过发布新闻稿提醒网民就可能触犯《私隐条例》第 64 条的刑事罪行以及其最高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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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香港境外登记的网站,公署联络当地保障私隐机构,要求跟进。公署亦已联络香港电脑保安事故协调中心,该中心亦联络当地的对等机构,尽力作出跟进。至于两个在香港登记的平台,公署已按《私隐条例》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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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成立专责队伍,主动搜寻不恰当帖文的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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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亦已去信提醒有关平台或网站营运商, 高等法院已发出临时禁制令 (HCA 1957/2019) ,禁制任何人非法地及故意地公开警员及其家人的个人资料, 以恐吓及骚扰警员及其家人。该禁制令并禁止任何人协助、造成、怂使、促致、唆使、煽动、协助、教唆或授权他人从事上述行为。该禁制令并不禁止纯粹为进行《私隐条例》第61条所指的新闻活动而作出的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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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禁制令 (HCA 2007/2019),则禁制任何人非法地及故意地在基于互联网的媒介上传布、传播或发布促进、鼓励和煽动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的材料或信息。公署向有关平台或网站营运商指出,他们必须履行其法律和道德上的企业责任,即不助长或教唆违背公共利益、非法和不道德行为,避免让其平台滥用为侵犯个人资料隐私的工具。如平台或网站营运商默认发布上述禁止的帖文或不删除有关帖文,可被视作为违反禁制令,而触犯藐视法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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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在法庭发出禁制令后,接获及发现可能涉嫌违反法庭禁制令的个案,公署已陆续将个案转介律政司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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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严重「起底」行为的其中一个平台在杜拜运作,专员发信予杜拜的保障个人资料私隐机构,要求与该机构的领导人见面,寻求国际协作打击在该平台上的「起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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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亦已行使《私隐条例》第43及44(1)条赋予的权力,发传票传召其中一个平台的营运者到专员席前提供上载「起底」帖文的网民的登记资料及IP地址。
相关的宣传及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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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专员向传媒或大众解释超过 45 次,并发出 25 份新闻稿。就「起底」行为对个人以至社会所造成的伤害,触犯相关罪行的严重后果,以及公署跟进工作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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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专员举办讲座,吸引超过 100 名来自教育界、社工界、法律界、医护界、人力资源管理、银行界、资讯科技界、广告界、酒店业、保险业、物业管理界、广播及公关界、公务员,以及贸易业等不同界别的人士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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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函全港中小学校长,向他们提供公署制作的宣传及教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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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各传媒相关查询,所有回应媒体的稿件均上载至公署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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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Facebook、Youtube 等社交平台刊登相关指示和普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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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电子及传统传媒的相关报道超过 900 次。
加强公署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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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早前提出,为应对网络欺凌/「起底」情况,需要透过修改法例,扩大公署的权力,修订方向大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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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公署明确权力就《私隐条例》下的刑事罪行进行全面调查和直接检控,包括搜查及检取证据的权力,及公署自行进行检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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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保障范围,以包括和香港有联系,例如在香港设有联系方式的平台或网页也受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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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可直接发出通知,饬令有关的社交平台或网站移除及停止上载涉及「起底」的内容/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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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亦会与世界各地其他域外管辖区,或于国际间就个人资料私隐刑事罪行的调查工作,发展出一套双边或多边的互助机制,以合力侦查网络「起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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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正积极研究修订《私隐条例》的相关部分,亦会将建议交予政府以作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