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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日期: 2019年11月19日

公署回应传媒有关于私家车内安装窃听或窃录仪器

谢谢你有关「于私家车内安装窃听或窃录仪器」的查询,现就《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下的相关规定作一般性回复如下:

  •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旨为保障巿民作为「资料当事人」在个人资料方面的私隐权。《私隐条例》规定,任何控制、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包括披露和转移)个人资料的人士(即资料使用者),须遵从条例的规定,包括六项保障资料原则。

  • 窃听或窃录行为是否属《私隐条例》管辖范围,须首先视乎是否涉及《私隐条例》定义下属收集个人资料的行为。「个人资料」是指关乎一名在世人士,并可识别该人士身份的资料,资料存在的形式令资料可让人切实可行地查阅或处理。而根据高等法院上诉法庭于Eastweek Publisher Ltd and Another v Privacy Commissioner for Personal Data (CACV 331/1999) 一案中裁定,「收集个人资料行为的要素是资料使用者必须借此而汇集一名已被识别身分的人士的资料或资料使用者意欲或设法识别其身分的人士的资料。」

  • 就 贵报提供的个案情况而言,如窃听或窃录仪器是安装于某特定目标人士的私家车内,而该窃录仪器有录下有关资料的话,则属汇集关于某一已被识辨身份的人士的资料,并受《私隐条例》的规管。

  • 就收集个人资料方面,保障资料第1原则订明,资料使用者须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他人的个人资料,其目的应直接与其职能或活动有关。

  • 若以暗中录音或录影方式收集个人资料,一般而言会被视为以不公平的方式收集他人的个人资料。

  • 《私隐条例》另订有豁免条文:根据《私隐条例》第8部,如私隐权益可能对若干公众或社会利益构成损害,有可能获豁免而不受保障资料原则的条文所管限,例如若披露该等资料是为了防止或侦查罪案、或防止、排除或纠正不合法或严重不当的行为等。

  • 违反保障资料原则虽不会直接构成刑事罪行,但私隐专员可发出执行通知,指令资料使用者采取补救措施,以纠正该项违反及防止该项违反再发生。不遵守执行通知即属犯罪,违法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罚款港币五万元及监禁两年。

  • 过去三年,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公署)没有收到涉及在汽车内遭到窃听或窃录的投诉个案。

  • 巿民若发现其个人资料被不当地收集或不恰当地使用,可考虑向涉嫌不当收集或滥用其个人资料的人士/机构提出质询和交涉。同时,市民如怀疑其个人资料私隐受到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证据,可向公署作出投诉。公署在收到投诉后会接触投诉人及被投诉者,就个案作出跟进处理,因应个案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调查,以确定被投诉者是否有违反条例的规定。

  • 另外,市民如怀疑有关行为涉及其他罪行(例如爆窃、刑事毁坏等),应报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