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日期: 2019年11月7日

公署回应传媒有关警方涉嫌将市民个人资料对外发布作非执法用途

谢谢你的查询,有关对外露个人资料作非执法用途事宜,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公署)现就个人资料私隐范畴综合回复如下:

答1

  • 公署并无接获投诉警方不当披露个人资料作非执法用途的个案。

答2

  • 在未了解事件详情的前提下,公署不能及不宜评论个别个案。
  • 公署负责执行《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公署没有权力执行其他法例。《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不属《私隐条例》内的罪行。
  • 任何资料使用者,包括公私营机构及政府部门,均须遵守《私隐条例》的规定。
  • 使用个人资料方面,保障资料第3原则订明,个人资料须使用(包括披露及转移)于与当初收集目的或直接有关的用途上,否则必须先获得资料当事人明确和自愿的同意。
  • 违反保障资料原则虽不会直接构成刑事罪行,但私隐专员可发出执行通知,指令资料使用者采取补救措施,以纠正该项违反及防止该项违反再发生。
  • 另外,若声称的「起底」情况涉及在未经资料源头(资料使用者)同意下,披露取自该资料使用者的某资料当事人的任何个人资料,意图使当事人蒙受心理伤害﹐亦可能干犯《私隐条例》第64条的刑事罪行。
  • 市民如遭网上「起底」,公署建议市民考虑采取以下行动:
    1. 向公署作出投诉(电邮:complaints@pcpd.org.hk   地址:香港湾仔皇後大道东248号阳光中心13楼1303室)
    2. 向社交平台或网站举报,要求移除「起底」内容;
    3. 检视网上社交账户的私隐设定,限制阅览或流传,提高私隐 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