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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回应传媒查询或报道

日期: 2019年9月23日

公署回应传媒查询有关私隐条例第33条及跨境数据转移事宜

谢谢你于访问私隐专员后的跟进查询,有关《私隐条例》第33条及各地数据互通的事宜,公署现回复如下:

答1.

  •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 33 条对资料转移至香港以外的地方作出规管,目前该条文仍未生效。为对第 33 条的实施作好准备,公署于2014年发出了《保障个人资料:跨境资料转移指引》。

  • 政府于 2016 年就《私隐条例》第 33 条的实施聘请顾问进行营商环境影响评估 (营商影响评估)。公署得悉该评估所得的主要结果,亦于 2018 年 11 月委聘一所国际性的律师事务所作顾问提供意见。有关研究已完成,公署并向政府提供了观点及意见。

答2.

  • 公署有法定责任不时检视《私隐条例》,并有留意各地私隐法规的最新发展并就此作出研究和比较。事实上,有关跨境私隐规管及执法的议题亦广受国际私隐保障机构关注及讨论。公署会适时就相关议题与其他地区的私隐执法机构交流合作。

  • 就《私隐条例》第33条(现时尚未实施)而言,私隐专员可根据第33(3)条借宪报公告指明地方的准则,是私隐专员有合理理由相信在那些地方有与《私隐条例》提供大体上相似的个人资料私隐保障。

答3.

  • 香港拥有无可取代的资讯自由流通优势,《基本法》亦保障自由及人权,而现有的私隐保障法例及框架也确保资料私隐受到保障;因此,香港有条件成为一国两制之下的「一带一路」数据中心,促进资料传输及储存,成为连系及汇聚香港、内地和全球各地的环球数据枢纽。此外,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亦促进了资讯及通讯科技的发展,形成大规模的数据流通,吸引数据中心引入先进的数据技术、优秀人才及资金,因而促进内地及香港的经济发展。

  • 我们除了继续与世界各地的私隐同业加强跨境联系及互通性之外,亦与内地的相关机构和学者建立工作关系,尤其是在「一带一路」 和「大湾区」的项目上推动香港作为国家的数据枢纽及有关网上数据纠纷的调解中心。

  • 公署正就内地与保障个人资料私隐有关的各项法规及指令进行研究,可望在短期内刊发相关的指引,以供业务涉及粤港澳大湾区内数据流通的公司及机构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