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外泄事故一般指资料使用者持有的个人资料外泄,令此等资料承受未获准许的或意外的查阅、处理、删除、遗失或使用的风险。视乎个案的情况而定,资料外泄事故可构成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的保障资料第4原则。
虽然《私隐条例》没有规定资料使用者必须就资料外泄事故作出通报,但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公署)建议资料使用者在资料外泄发生后尽快向私隐公署、受影响资料当事人及相关机构作出通报。
资料使用者可使用此通报表格向私隐公署通报资料外泄事故,需时大约10-15分钟。你可参考私隐公署发出的「处理资料外泄事故的实务建议」以获取更多资讯。
如你发现你的个人资料私隐权利被侵犯,或有资料使用者在处理你的个人资料时可能违反《私隐条例》的情况,请按此。
就一般查询有关《私隐条例》及私隐公署工作的事宜,请按此。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请注意,你可自愿向私隐公署提供你的个人资料。你提供的所有个人资料只会用于与是次资料外泄事故通报及个人资料私隐专员行使规管权力及职能直接有关的用途。
你有权要求查阅及改正私隐公署所持有你的个人资料。查阅或改正该等资料,可用书面向保障资料主任提出,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48号大新金融中心12楼。
你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可能转移给私隐公署因处理本个案而接触的人士或机构,包括获授权收取有关资料以作出执法或起诉行动的人士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