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个案简述

个案简述

有关保障资料第3原则 - 个人资料的使用 , 豁免的个案简述

参考编号.:2024E07

机构是否需要应第三者的要求向其提供其他人士的个人资料

查询事项

一名运动俱乐部会员在俱乐部内受到另一名会员袭击,该遇袭会员要求俱乐部提供有关袭击者的资料以便进行法律诉讼。俱乐部询问是否需要披露有关资料。

公署的回覆

根据条例附表1的保障资料第3原则,除非得到资料当事人的订明同意(即资料当事人明确和自愿给予的同意),否则个人资料不得用于“新目的”,即原先收集资料时拟使用或相关的目的以外的目的。

条例订明在个别情况下,个人资料可获豁免而不受若干条文所管限,例子包括防止罪行或检控、法律或法院命令所规定或授权使用的个人资料,或为行使或维护在香港的法律权利的需要而使用的个人资料。资料使用者可引用豁免作为未能遵从条例规定时的免责辩护,但需要证明相关豁免适用于有关情况。另一方面,即使资料使用者可引用某项豁免,并不等同其有责任引用该项豁免,亦不对任何人士赋予任何权利,强迫资料使用者引用该项豁免。

上载日期:2024年8月


个案种类 : 按条例规定/保障资料原则/实务守则/指引分类: 按题目/内容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