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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简述

个案简述

有关《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的个案简述

参考编号.:2024E01

资料当事人获解除破产令后,信贷资料机构可否保留其个人信贷资料

查询事项

查询者指早前已获解除破产令,惟信贷资料机构拒绝将其相关个人信贷资料删除,询问信贷资料机构是否可以继续保留这些资料。

公署的回覆

为平衡信贷提供者的营运风险以及个人的私隐权,私隐专员在经过广泛公众谘询后行使条例第12条所赋予的权力,发出《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守则)以规范信贷资料机构的营运。

守则第3.3条订明,如信贷资料机构向信贷提供者收集的任何帐户还款资料显示有重要欠帐(即拖欠还款超过60日的欠帐),则信贷资料机构其后可将该等帐户还款资料保留在本身的资料库内,直至下述两个日期的较早日期:

  1. 3.3.1 由最后清还所拖欠还款(或与信贷提供者达成债务安排计划而最后清还应付金额)的日期起计五年届满为止;或
  2. 3.3.2 有关个人通知信贷资料机构其破产令已获解除,由其解除破产日期起计五年届满为止;该个人须提供原讼法庭发出的破产解除证明书,或破产管理署署长发出表明不反对向该人发出破产解除证明书的书面通知作证, 不论信贷提供者是否曾在有关欠帐出现后的任何时间对欠帐之全部或部份作出撇帐(如属此情况)。

另一方面,守则第3.4B条订明,如个人的帐户一般资料或按揭帐户一般资料显示该人的帐户因破产令而撇帐,信贷资料机构可以将撇帐时的帐户还款资料保留在其资料库内,直至下述两个日期的较早日期:

  1. 3.4B.1 由最后清还撇帐时未偿还款额(或经破产管理署署长与信贷提供者达成债务安排计划而最后清还应付金额)的日期起计五年届满为止;或
  2. 3.4B.2 有关个人通知信贷资料机构其破产令已获解除,由其解除破产日期起计五年届满为止;该个人须提供原讼法庭发出的破产解除证明书,或破产管理署署长发出表明不反对向该人发出破产解除证明书的书面通知作证。

如信贷资料机构保留任何帐户还款资料超越守则所订明的保留期限,可引致违反条例附表1的保障资料第2(2)原则的规定。

上载日期:2024年8月


个案种类 : 按条例规定/保障资料原则/实务守则/指引分类: 按题目/内容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