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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简述

个案简述

有关保障资料第3原则 - 个人资料的使用的个案简述

参考编号.:2023A02

(行政上诉案件第7/2023号)

业主立案法团张贴包含上诉人个人资料的通告 — 采取补救措施 — 发出警告信 — 没有送达执行通知 — 保障资料第3原则和《私隐条例》第50条

聆讯委员会成员:
马嘉骏资深大律师(副主席)
许嘉俊先生(委员)
叶思进先生(委员)

裁决理由书日期 : 2024年1月22日

投诉内容

上诉人是某屋邨的居民(“该屋邨”),并与该屋邨的业主立案法团(“该业主立案法团”)发生一些纠纷。上诉人投诉该业主立案法团在该屋邨的公共地方张贴通告(“该通告”),当中披露他的姓氏、居住的大厦、其曾任该业主立案法团主席的事实,以及该业主立案法团与他之间发生的事情。

私隐专员的决定

私隐专员认为该屋邨的居民能够从该通告载有的资料中知悉上诉人的身分,因此,该业主立案法团在该通告中披露了上诉人的个人资料。

就上诉人个人资料的使用而言,私隐专员认为该业主立案法团当初收集上诉人的个人资料的目的是为了处理有关屋邨的管理事宜,而在该通告中披露上诉人的个人资料则是为了回应上诉人对该业主立案法团提出的指控,及向其他居民交待上诉人与该业主立案法团之间的纠纷。该披露的目的与当初收集上诉人个人资料的目的并非一致或直接有关,因此该业主立案法团被裁定违反《私隐条例》保障资料第3原则的规定。

考虑到该业主立案法团已经移除该通告,并同意不会在日后的通告披露上诉人的身分,私隐专员决定向该业主立案法团发出警告信,而没有送达执行通知。上诉人不满私隐专员的决定,遂向委员会提出上诉。

上诉

上诉人指称该业主立案法团并未于所声称的日期移除该通告。然而,委员会指出上诉人所依赖的证据是在他提出上诉后才提出的,而且不足以支持他的指控。

就私隐专员是否应根据《私隐条例》第50条向该业主立案法团送达执行通知,私隐专员表示,在决定不向该业主立案法团送达执行通知前,已经考虑该案件的所有相关情况,包括按《私隐条例》第50(2)条,考虑该通告所关乎的违反是否已对或相当可能会对属该违反所关乎的个人资料的资料当事人,造成损害或困扰。

委员会同意私隐专员的决定,认为没有足够证据显示上诉人遭受的任何困扰或不便,是由于该业主立案法团在该通告中披露其个人资料而造成的。鉴于该业主立案法团已采取补救措施,委员会认为发出执行通知也不会达致实际或更佳的效果,并确认私隐专员不根据《私隐条例》第50条发出执行通知的决定。

行政上诉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驳回本上诉。

上载日期:2025年3月


个案种类 : 按条例规定/保障资料原则/实务守则/指引分类: 按题目/内容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