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个案简述

个案简述

有关直接促销的条文的个案简述

参考编号.:2021E02

如何要求机构停止发出推广来电

查询事项

查询者多次接获某机构的推广来电,因此查询如何要求该机构停止致电他。

公署的回覆

若然来电者以特定人士为致电对象(即来电者在致电时曾以资料当事人的姓名称呼他),而非电脑随机抽样致电某手提电话号码的使用者,并于电话对话期间要约提供货品、设施或服务,或为该等货品、设施或服务可予提供而进行广告宣传,则该推广来电属条例第35A条定义的直接促销。在此情况下,相关的资料使用者须遵守条例第6A部与直接促销相关的条文。

假如资料当事人不希望收到直接促销电话,可根据条例第35G条向资料使用者提出拒收直销讯息要求。条例并没有规定作出拒收直销讯息要求的方式,资料当事人可以口头或书面作出要求。公署建议资料当事人以书面提出要求,以免讯息误传或误解。因此,即使资料当事人已口头拒收直接促销电话,最好再以书面提出要求,证明他已根据条例提出拒收直销讯息要求,并保留书面要求的复本。资料使用者在接获拒收直销讯息要求后,须停止使用其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有关提出拒收直销讯息要求的详情,请参阅公署的《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行使你同意及拒绝直接促销活动的权利》。

上载日期:2022年6月


个案种类 : 按条例规定/保障资料原则/实务守则/指引分类: 按题目/内容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