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案件第18/2020号)
投诉涉及个人的声誉及身分于信函内被错误描述 — 主要标的事宜不关乎保障个人资料私隐 — 采取纠正措施 — 正确行使酌情权拒绝对投诉进行调查 — 进一步调查不能合理地预计可带来更满意的结果
聆讯委员会成员:
沈士文先生 (主席)
何思镅女士 (委员)
刘佩芝女士 (委员)
裁决理由书日期 : 2021 年2月4日
投诉内容
上诉人曾受雇于某机构 (下称“该机构”),并担任该机构的工会主席 (下称“该工会”)。该工会接获一封匿名信,内附数页属于该机构一名前雇员的医疗报告(下称“该报告”)。上诉人以该工会主席的身分与该机构会面,把该报告转交予该机构。
该机构尝试追查该报告外泄的源头但不果。及后,上诉人得悉该机构曾去信另一名前雇员谢女士查询(下称“该信函”),而该信函提及将该报告交予该机构的一方是上诉人。上诉人认为该信函内容作出错误描述,因他当时是以该工会主席身分而非个人身分收到该报告,并将该报告转交该机构。再者,上诉人认为该信函的内容导致谢女士误会上诉人把此事向该机构作出举报,因而向谢女士“泄露”了他的身份及“损毁”了他的声誉,故向私隐专员作出投诉。
私隐专员的决定
首先,私隐专员认为没有证据可证明上诉人的个人声誉受损,而声誉本身并不构成《私隐条例》下定义的“个人资料”。此外,私隐专员也没有发现任何证据指该机构是外泄该报告的源头,故私隐专员行使《私隐条例》第39(2)(ca)及 39(2)(d)条赋予的酌情权,拒绝对上诉人的投诉进行调查。上诉人不满私隐专员的决定,故向委员会提出上诉。
上诉
委员会确认私隐专员的决定,并认同 :
行政上诉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驳回本上诉。
上载日期:2021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