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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简述

个案简述

有关保障资料第3原则 - 个人资料的使用 , 《人力资源管理实务守则》的个案简述

参考编号.:2019C08

雇主向全体员工披露获考虑晋升的员工的详细个人资料 — 保障资料第3 原则

投诉内容

投诉人获雇主考虑晋升。雇主除了成立遴选委员会以考虑投诉人是否适合晋升外,亦向全体过百名员工征询他们对投诉人的工作表现的评价,并同时将投诉人的完整履历资料及出生日期披露予全体员工作参考之用。

投诉人不满雇主随意披露他的个人资料,事前亦没有取得他的同意,遂向私隐公署作出投诉。

结果

虽然该雇主声称向全体员工披露投诉人的个人资料是为了取得他们对投诉人的工作表现的评价,以考虑投诉人是否适合晋升,但就此目的而言,雇主可向与投诉人的工作岗位直接有关的员工(例如投诉人的上司及组员)了解投诉人的工作表现,而并没有实际需要向全体员工披露投诉人的完整履历资料及出生日期。因此,私隐公署认为,此举涉及违反保障资料第3 原则的规定。

经私隐公署介入后,该雇主修订其考虑晋升员工的程序,承诺日后在考虑晋升员工时,除了遴选委员会外,不会将获考虑晋升的员工的完整履历资料及出生日期披露予其他员工。此外,该雇主就事件向投诉人致歉,并要求其他员工销毁投诉人的个人资料。

借鉴

根据私隐公署发出的《人力资源管理实务守则》,雇主不应在未取得雇员的明示及自愿同意下,向第三者披露雇员的雇佣资料,除非披露该资料的目的与雇佣直接有关,或是法律或法定主管机关规定必须披露该资料。此外,雇主向第三者转移或披露雇佣资料时,应避免披露超越第三者的使用目的所需的资料。企业需要使用个人资料以进行人力资源管理,期间必须遵守《私隐条例》及《人力资源管理实务守则》。除了客户的个人资料外,企业亦有责任保障雇员的个人资料,缔造一个保障个人资料私隐的工作环境及运作模式,在香港发展智慧城市的大方向下共同构建尊重和保护个人资料私隐的文化。

上载日期:2020年9月


个案种类 : 按条例规定/保障资料原则/实务守则/指引分类: 按题目/内容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