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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简述

个案简述

有关保障资料第6原则 - 查阅个人资料的个案简述

参考编号.:2019A08

(行政上诉委员会上诉案件第 27/2019号)

查閲资料要求 —没有使用查阅资料必须使用的既定表格 —未能提供所涉及要求资料的的详情(包括确实时间或合理期间) —无权查阅第三者的个人资料 — 投诉的主要事项与个人资料私隐无关

聆讯委员会成员:
沈士文先生(主席)
陈湛文先生 (委员)
伍新华先生,M.H. (委员)

裁决理由书日期 : 2020 年11月10日

投诉内容

上诉人曾以电邮形式要求向不同机构向他提供不同案件的相关资料,当中包括:

  1. 上诉人要求司法机构提供有关上诉人在1993年至2003年相关案件的资料,当中包括案件编号、定罪日期、司法人员及处理个案所涉人员的资料。司法机构没有作出回覆。
  2. 上诉人要求惩教署提供有关上诉人在1993年至2003年受“冤狱”资料,包括上诉人在囚期间被惩教署两名男职员殴打之职员资料。惩教署没有作出回覆。
  3. 上诉人要求入境事务处提供有关上诉人被入境处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资料。入境处没有作出回覆。

上诉人于是向私隐专员投诉上述机构没有依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处理他的查阅资料要求。

私隐专员的决定

经考虑过所获得的一切有关资料后,私隐专员根据《私隐条例》第39(2)(ca)条及其《处理投诉政策》第8(d)段,决定不对相关投诉作出调查,理由如下:

  1. 由上诉人提供的资料显示,他向司法机构、惩教署及入境事务处所提出的查阅资料要求并不符合在《私隐条例》下第20(3)条的查阅资料要求。上诉人并未能清楚提供他向这些机构所提出的查阅资料要求的详情,包括提出的日期、查阅资料的范围及透过什么途径提出,上诉人亦不是使用提出《私隐条例》下第18条“查阅资料要求”时须使用的表格。
  2. 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资料,他向司法机构及惩教署查阅的资料是属于第三者的资料,而非他本人的个人资料。因此,这并不属于《私隐条例》下的査阅资料要求。《私隐条例》下只容许资料当事人向资料使用者提出要求,索取有关他自己个人资料的副本,而非可藉此途径索取有关其他人的资料。
  3. 私隐专员认为上诉人对司法机构、惩教署及入境事务处的投诉的主要事项与个人资料私隐无关,私隐专员不能超越《私隐条例》赋予的权力行事。

上诉人不满私隐专员的决定,遂向委员会提出上诉。

上诉

委员会确认私隐专员的决定,并基于下述理由撤销上诉人的上诉 :

  1. 上诉人要求上述机构提供的主要资料并不属于他的个人资料,例如案件编号、司法机构人员及处理他个案所涉及的其他人员的资料及惩教署的两名职员资料。这些显然是属于第三者的个人资料及不属《私隐条例》下定义的上诉人个人资料,所以在《私隐条例》下上诉人无权查阅。
  2. 私隐专员正确地援引上诉法庭HCAL60/2007的决定来述明资料当事人只是有权获取有关他/她的个人资料,而并非每一份提及资料当事人的文件。
  3. 资料使用者有权因查阅资料要求未有采用《私隐条例》第67条所订明的表格而拒绝有关申请。

行政上诉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撤销本上诉。

上载日期:2021年2月


个案种类 : 按条例规定/保障资料原则/实务守则/指引分类: 按题目/内容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