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案件第 4/2019 号)
出版商将一宗民事上诉案件的判案书辑录在法律汇报 —出版商与司法机构就刊登汇报案件有通讯往来 — 上诉案件的申请人向司法机构要求查阅有关通讯往来文件 — 司法机构拒绝查阅资料要求 — 判案书任何一方的身分不是通讯往来文件的重要资讯 — 申请人的身分不是通讯往来文件的任何部分 — 通讯往来文件不载有申请人的个人资料
聆讯委员会成员:
彭耀鸿先生 (主席)
陈咏琪女士 (委员)
钱丞海先生 (委员)
裁决理由书日期 : 2020年1月2日
案情
上诉人就一宗民事案件向法院提出上诉。X公司 (“出版商”) 其后将有关民事上诉案件的判案书辑录在官方的法律汇报。在发行法律汇报前,出版商会向判案的有关法官提交一份草稿,以便可在印刷前更改任何错误。上诉人不满有关判案书被辑录在法律汇报,于是向司法机构投诉,并就出版商在刊登有关汇报案件过程中与司法机构通讯往来的文件,向司法机构提出查阅资料要求。司法机构拒绝遵从有关要求。上诉人遂向私隐专员作出投诉。
私隐专员的决定
私隐专员经调查后,认为上诉人要求的资料,不构成收集上诉人的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因此决定拒绝处理上诉人的投诉。
上诉人不满私隐专员的决定,故向委员会提出上诉。
上诉
委员会就以下原因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
行政上诉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驳回本上诉。
上载日期:2020年3月